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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宜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 月28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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