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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0號

野生動物保育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東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野生動物保育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106年度簡字第90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上訴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即106年10月24日繫屬本院)後20 日內提出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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