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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6號

聲請人即原告
張威北
相對人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上一人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民國107年8月8 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本院107年度交字第64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其107年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低收入戶第三款證明及107年度里長所出具之受災戶家境清寒證明等為釋明,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