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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李行一
  • 法定代理人
    梁見達、朱立倫

  • 原告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北市政府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0號原   告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見達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二、原告提起訴訟,係訴請撤銷被告所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而就原處分包含除處罰罰鍰新台幣(下同)2 萬元外,另包含公布原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核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所在地為新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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