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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7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57號

原告即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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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代表人
朱清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逾期未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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