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9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11號
- 原告即抗告人
- 趙大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91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即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1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91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即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