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6號
- 聲請人即原告
- 張威北
- 相對人即被告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上一人代表人
-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民國107年8月8 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本院107年度交字第64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其107年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低收入戶第三款證明及107年度里長所出具之受災戶家境清寒證明等為釋明,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