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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

原告
曹淑美

      曹原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似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及其原因事實,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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