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57號原告即上訴人 伯樂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朱清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逾期未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