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0號原 告 瑞利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政祺股份有限公司 指 派 人 陳逸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若原告未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則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如有其他於法不合情事,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