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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0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0號

原告
瑞利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政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逸媛)
法定代理人
羅旭華 (即指派人)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訴訟代理人
李沂縈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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