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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2號

營造業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鴻清

原告
耀騰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媛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營造業法事件,於民國107 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若原告未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則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如有其他於法不合情事,仍應予以駁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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