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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號

公路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民群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清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7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路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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