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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代表人
陳營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祥恩營造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7年度簡更一字第6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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