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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6號

原告
億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福生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而原告之設址地在臺北市中山區及違規行為地,亦在臺北市民生東路,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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