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翔宇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