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揚修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李佳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違反證劵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7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