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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2號

證券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丁揚修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李佳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違反證劵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7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若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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