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624號 原 告 啟鼎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瑞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