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624號
- 原告
- 啟鼎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瑞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