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5號
- 原告
- 唐振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
㈠被告機關地址(應為: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黃育民,住同被告址);
㈡起訴之聲明(似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檢附之資料,原告起訴狀容有錯誤記載〈如處分書字號、作成訴願決定書之機關〉,應載明正確之「行政處分」〈含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併應檢附原處分書及復查決定書影本各一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