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伯樂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清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以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述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