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停字第5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5號

聲請人
劉錦郎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代表人
李建廣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項本文、第4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至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裁字第946 號裁定)。

二、聲請意旨:本件執行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依行政程序法(應係「行政訴訟法」之誤繕)第116 條規定,聲請於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254 號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聲請人「行政聲請狀」原載相對人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嗣經具狀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因多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以其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10款)之違規事實,乃各予以裁處罰鍰新臺幣1,500 元,聲請人不服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上開裁決(本院受理案號:109 年度交字第254 號),此有起訴狀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足憑。

(二)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既係裁處聲請人罰鍰,則其執行對聲請人財產固可能發生損害,然就可能發生損害之性質及其內容而言,乃顯係得以金錢賠償而予以回復者,是本件縱予執行亦無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之情事,就此亦經本院徵詢相對人之意見而為其所不同意本件聲請(見卷附本院電話紀錄)。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顯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停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