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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7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7號

原告即上訴人
黃舜嬛

上列原告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字第8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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