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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72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725號

原告
林小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31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字第267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予本院行政訴訟庭,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仍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72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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