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用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20號109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原 告 嘟嘟屋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東霖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王馨瑀 林品岑 陳汎凌 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用藥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0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90727669號函附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號、原處分案號:109 年3 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本件罰鍰金額6 萬元)及處環境講習2 小時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款之規定,應適用同法第2 編第2 章之簡易訴訟程序。 二、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原告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屬環境用藥「【現貨免運費!德國進口12H 台灣出貨】一點絕螞蟻絕滅螂殺螂除蟑螂174T殺蟑凝膠餌劑除蟻滅蟻泓碩清潔」產品及效能與使用方法等資訊之廣告,經被告派員查察發現後,再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14時50分派員至原告營業處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進行稽查,經查證原告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於網路刊登環境用藥廣告,並以109 年2 月7 日新北環廢字第1090194726號函請原告陳述意見(原告未為陳述),而審認原告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屬實,爰依同法第48條第1 款暨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 點附表之規定,以 109 年3 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1090486426號函併109 年3 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 號執行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案件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6 萬元(法定最低罰鍰金額),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處環境教育講習2 小時。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1、原告有於108 年3 月取得合格業者(泓碩清潔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可於網路販賣並刊登廣告,僅限於一般環境用藥。 2、近年網路電商發展迅速,如為一般環境用藥,一般民眾皆可購買,公司行號也可販售,試問為何原告是網路電商,同時並擁有實體店面,針對一般環境用藥既然可販賣,為何不能廣告?假設不能廣告,那如何在網路世界上銷售?針對此法,強烈表達不適當。 3、如家樂福、momo網等眾多網路業者也並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為何可在網路廣告一般環境用藥。 ㈡、聲明: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1、原告於網路刊登「【現貨免運費!德國進口12H 台灣出貨】一點絕螞蟻絕滅螂殺蟑除蟑螂174T殺蟑凝膠餌劑除蟻滅蟻泓碩清潔」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惟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於網路刊登環境用藥廣告,其違規事實明確,此有被告稽查紀錄影本、採證照片數幀附卷可稽,是被告依法告發處分,洵屬有據。 2、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 年2 月6 日環署毒字第1030010855號函(略以):「…查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是以,所詢授權他人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乙節,依法無據。且授權係為商業之協議,亦不可取代公法上之義務,故環境用藥廣告仍須依該法第32條規定辦理。」,原告認已取得訴外人( 泓碩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之授權,即可逕行環境用藥廣告,實屬對法令執行之誤解。 3、再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0月8 日環署毒字第0960076189號函(略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綱路商站)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12月18日環署毒字第0950098997號函(略以):「…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因業務需要,於…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 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 ,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查原告係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業者,惟所刊登網頁廣告之內容涉及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已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範之環境用藥廣告,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是原告主張,不足採據。建請維持原處分。㈡、聲明:⑴駁回原告之訴;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執事項:取得他人授權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能否於網路刊登廣告販賣環境用藥產品? 五、本院判斷: ㈠、上開事實,除爭執事項外,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廣告授權書、109 年3 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0 號裁處書、109 年3 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1090486426號函、109 年11月15日新北環廢字第1082154799號函(通知陳述意見)、109 年2 月7 日新北環廢字第1090194726號函(通知陳述意見)、108 年11月13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用藥稽查紀錄表、108 年10月25日刊登廣告頁面、108 年10月25日刊登廣告頁面、108 年11月5 日樂購蝦皮字第0191105003J 號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函、泓碩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個人戶籍資料、公司基本資料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第109 頁、第110-144 頁),堪信屬實。 ㈡、本件應適用相關法令: ⑴、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新北市政府109 年2 月14日新北府環秘字第1090218367號公告:「主旨:本府關於…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是以被告於稽查及處罰,均為有權限之機關。 ⑵、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㈠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三、一般環境用藥:指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使用簡便之藥品。…六、環境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蟎、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者。」。 ⑶、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⑷、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⑸、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一、違反…第32條…規定。」。 ⑹、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⑺、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12款:「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十二、環境用藥管理法。」。 ⑻、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 條第1 項:「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附件一項次一(略):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依據 │違反行為│裁處金額與│環境講習 │ │ │ │ │ │同一條款適│(時數) │ │ │ │ │ │用對象最高│ │ │ │ │ │ │上限罰鍰金│ │ │ │ │ │ │額之比例(│ │ │ │ │ │ │A ) │ │ ├──┼────┼─────┼────┼─────┼─────┤ │ 一 │違反環境│第二十三條│違反環境│裁處金額新│一 │ │ │保護法律│、第二十四│保護法律│臺幣一萬元│ │ │ │或自治條│條 │或自治條│以下 │ │ │ │例 │ │例之行政├──┬──┼─────┤ │ │ │ │法上義務│裁處│A 小│二 │ │ │ │ │,經處分│金額│於或│ │ │ │ │ │機關處新│逾新│等於│ │ │ │ │ │臺幣五千│臺幣│35% │ │ │ │ │ │元以上罰│一萬│ │ │ │ │ │ │鍰或停工│元 ├──┼─────┤ │ │ │ │、停業處│ │A 大│四 │ │ │ │ │分者。 │ │於35│ │ │ │ │ │ │ │% 小│ │ │ │ │ │ │ │於或│ │ │ │ │ │ │ │等於│ │ │ │ │ │ │ │70% │ │ │ │ │ │ │ │ │ │ │ │ │ │ │ ├──┼─────┤ │ │ │ │ │ │A 大│八 │ │ │ │ │ │ │於70│ │ │ │ │ │ │ │% │ │ │ │ │ │ │ ├──┼─────┤ │ │ │ │ │ │停工│八 │ │ │ │ │ │ │、停│ │ │ │ │ │ │ │業 │ │ └──┴────┴─────┴────┴──┴──┴─────┘ ⑼、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 點: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附表: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表 ┌─┬────┬────┬─────┬─────┬────┐ │項│違反條款│處罰條款│環境用藥種│違規次數加│罰鍰額度│ │次│ │及罰鍰範│類加權=A │權=N │計算方式│ │ │ │圍(新臺│ │ │ │ │ │ │幣) │ │ │ │ ├─┼────┼────┼─────┼─────┼────┤ │二│第32條:│第48條6 │1.一至三種│1.一次: │AxNx6 │ │十│非環境用│萬元以上│ :A=1 。│ N=1 │萬元 │ │七│藥業者而│30萬元以│2.四至六種│2.二次: │ │ │ │廣告環境│下 │ :A=2。 │ N=1 │ │ │ │用藥 │ │3.七種以上│3.三次以上│ │ │ │ │ │ :A=5。 │ : │ │ │ │ │ │ │ N=5 │ │ └─┴────┴────┴─────┴─────┴────┘ ㈢、原告於網路刊登「【現貨免運費!德國進口12H台灣出貨】 一點絕螞蟻絕滅螂殺蟑除蟑螂174T殺蟑凝膠餌劑除蟻滅蟻泓碩清潔」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依上開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 條之規定,係屬環境用藥。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8 年10月29日派員勾稽原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使用帳號:「yes-oh oh 」刊登上開除障、除蟻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而於108 年11月13日派員至上開營業處所稽查該項產品尚未下架,此有被告稽查紀錄表、採證照片數幀(見本院卷第121-124 頁)附卷可稽,是原告於網路刊登上開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其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於網路刊登環境用藥廣告,其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法告發處分,洵屬有據。至於原告所稱,家樂福、momo網等眾多網路業者也並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為何可在網路廣告一般環境用藥云云。原告並未提出佐證證明上開網站並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縱如原告所述,上開網站未取得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係事實,仍不能主張違法平等,而脫免自己違法行為。 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0月8 日環署毒字第0960076189號函(略以):「…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又網路販(拍)賣係為廣告行為,如一般民眾、個人或未依規定之業者,上網(包括虛擬綱路商站)販賣環境衛生用藥(包括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者,則為非法廣告…」;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12月18日環署毒字第0950098997號函(略以):「…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因業務需要,於…網路刊登已取得許可證之一般環境用藥,其內容若為商品品名、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 如一般商品價目表或折扣商品傳單內容) ,而不涉及環境用藥產品之效能、使用方式、製法或安全性,得不視為環境用藥廣告…」。查原告係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業者,惟所刊登網頁廣告之內容涉及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已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範之環境用藥廣告,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 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 年2 月6 日環署毒字第1030010855號函(略以):「函詢環境用藥販賣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節,…查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是以,所詢授權他人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乙節,依法無據(見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卷第47頁)。」,是依上開函釋,並無可授權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且授權係為商業之協議,亦不可取代公法上之義務,故環境用藥廣告仍須依該法第32條規定辦理。原告認已取得訴外人( 泓碩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之授權,即可逕行環境用藥廣告,係對法令執行之誤解。 ㈥、環保署依101 年10月31日環署毒字第1010097927號令修正之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第27項規定:「違反第32條規定非環境用藥業者而廣告環境用藥。依第48條規定處以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環境用藥種類加權1 至3 種:A =1 。…違規次數加權1 次:N =1 。…罰鍰額度計算方式:A ×N ×6 萬元。」;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 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環境講習2 小時,並無違法或不當。 ㈦、綜上所述,原告未持有前揭許可證而於網路上廣告系爭產品效能及使用方法等資訊,參酌前揭函釋意旨及環藥法第32條規定,可證明違規事實明確,原告所辯不足採,被告依同法第48條第1 款、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 點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等規定,裁處原告6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 小時,於法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七、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八、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