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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號

菸害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6號

原告
林家銘即霏霧商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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