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林家銘即霏霧商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