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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陳伯厚
  • 法定代理人
    謝信鋒

  • 原告
    興綻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3號原   告 興綻成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信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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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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