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陳佛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110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