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86號原 告 鴻源潛盾推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該院110年度交字第54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迄今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如逾期 未繳納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此外,觀諸本件原告起訴狀內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記載:「原處分即臺北區監理所110年1月13日北監宜裁字第43-GT0000000號函撤銷。」,核與該起訴狀內所附之裁決書有誤,亦應來狀更正為:「原處分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0年1月13日北監宜裁字第43-GT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撤銷。」,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