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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8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86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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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該院110年度交字第54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迄今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此外,觀諸本件原告起訴狀內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記載:「原處分

即臺北區監理所110年1月13日北監宜裁字第43-GT0000000號函撤

銷。」,核與該起訴狀內所附之裁決書有誤,亦應來狀更正為:

「原處分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0年1月13日北監宜裁

字第43-GT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撤銷。」,併

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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