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陳伯厚
- 法定代理人謝信鋒
- 原告興綻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523號原 告 興綻成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信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