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陳伯厚
- 法定代理人王炳鈞
- 當事人永勝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行(合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77號原 告 永勝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行(合夥) 代 表 人 王炳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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