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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7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77號

原告
永勝設計室內裝修工程行(合夥)
代表人
王炳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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