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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原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因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原告於110年5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5號裁定移轉管轄予本院審理,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 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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