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德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12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