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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德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12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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