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陳伯厚
- 法定代理人王健誠
- 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915號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健誠 送達代收人 譚聖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11年度交字第527號移送本院審理,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民國111年10月20日北市裁催字第22-ZCB408004號裁決而提起本件訴訟,然 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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