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羅景慧、新北市政府、侯友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羅景慧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上一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王心吟 訴訟代理人 何昱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臺教法(三)字 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民國(下同)110年7月1日 新北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原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處分書所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處分而涉訟,屬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簡易行政訴訟事件,應依簡易訴 訟程序進行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係台灣第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魔法森林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下稱補習班)負責人,所營補習班於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3級期間因未依規定停課, 仍有一般民眾至補習班內進行舞蹈練習及拍攝影片,經被告即原處分機關派員於110年6月25日至補習班稽查,查獲現場有2名教職員及3名一般民眾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實施必要之 應變處置或措施,原處分機關於是依同條例第16條第3款規 定,以被告110年7月1日新北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檢送原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5萬元整。原 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遭教育部以110年11月29日臺 教法(三)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為駁回,為此乃提起本件行政撤銷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原告主張要旨: 1.110年6月25日原告所管理系爭補習班依照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停止課程,當日原告與兒子鄭人豪在本班辦公區域處理本班消防安檢文書作業,稍早凌晨有兩年前的學生許雅涵訊息告知要來本班,因其學校的期末作業表演術科項目要錄影上傳繳交,原告待學生如子女,思索一般人家中狹小,表演術科項目場地要寬敞,錄影內容難免有地板動作,要錄影又有音樂播放及收音問題,使用教室確是比較好的選擇,本班已經依規定停課多時,該做的清消皆依規定進行,考量原告與未婚的兒女為同住家人,來教室的許雅涵等人進入本班時皆依照防疫規定進行實聯制、量額溫、酒精消毒、每個人全程戴口罩,且本班面積近150坪,原告與兒子在辦公區且許 雅涵等3人又各在不同15~20坪開闊教室各自為自己錄影,在上防疫作為上已是盡心力,被告以原處分作成原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處分,原告不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所以提起本件訴訟。 2.被告原處分認定本班「現場有2名教職人員及了名學生於班 內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原告認為對於現場描述太過含糊攏統,讓人以為是在同一小空間聚會、共同進行舞蹈練習及拍攝影片,如此自然是群聚行為,實則本人與兒子鄭人豪為班務管理人員,每年6月、12月依規定進行場所消防事 務作業,雖處疫情期間,消防檢修演練工作依舊不能省,依照防疫的措施讓許雅涵等三人能有各自的空間進行其學校所交付的期末作業,乃是盡人情,一般我們對群聚的認知是一群人為同一目的或功能做人與人之間繁複的接觸或互動,如打麻將、餐廳內用服務等,補習班停班的目的即在做避免老師與學生間進行教學目的的接觸或互動,本班依規定停課即以達到防疫避免群聚目的,許雅涵等三人各在一間教室各自錄影,原告與兒子在辦公區進行文書作業,實非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定之違反補習班停課規定。 3.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之訴願,將原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認定本班「現場有2名教職人員及3名學生於班內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中之「學生」改為「民眾」,意即推翻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做出之本班違反停課規定之裁罰。教育部於該訴願決定書之第3頁第三項第2行引用「經查應變措施已明定教育學習場域等其他類似場所於110年5月15日至110年6月28日關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7日新聞稿第6點所載教育學習場域,係指除僅維持基本維持運作之教育職員外,學生及一般民眾不得進入,亦不得出借教室或場地予他人使用故補習班出借場地予一般民眾練習舞蹈及拍攝影片,即違反上閞關閉教育學習場域之規定。」上述引用其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7日新聞稿第6點所載關閉教育學習場域」乃出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7日新聞稿,全 文如(下稱新聞稿),並無「係指除僅維持基本維持運作之 教育職員外,學生及一般民眾不得進入,亦不得出借教室或場地予他人使用。」之說明,網路上亦查不到相關說明,亦即此為教育部對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7日新聞 稿的認知,教育部於2021年06月23日公告「全國各級學校配合延長三級警戒至7月12日因應措施」(下稱公告)公告中 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仍維持提供弱勢學生用餐協助。意即教育部認為學校對於他人之協助、提供用餐協助並不因疫情而取消,原告的認知為本班停課即己經達到上開關閉教育學習場域之規定,教育部覺得提供弱勢學生用餐協助很重要,原告覺得在防疫措施完備條件下,且本班確實有依照規定停課,協助沒有場地可以錄影繳交學校期末作業的晚輩,完成實聯制登記、量額溫、酒精消毒、三人各自一間教室、與本人及兒子區隔不同辦公區塊,對於還是學生的許雅涵三人,他們衣食無虞,繳交他們的學校期末作業自然是他們最緊急的事,才會在半夜1點訊息要求來訪,疫情期間補習班 沒有收入,提供閒置無用空間,在防疫措施完備下協助急著錄影繳交學校期末作業的孩子,應該是大家都會做的事。 4.如上述,教育部認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7日新 聞稿第6點所載關閉教肓擧習場域,係指『除僅維持基本維持 運作之教育職員外,學生及一般民眾不得進入,亦不得出借教室或場地子他人使用。」,再以公告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仍維持提供弱勢學生用餐協助。」為相互矛盾,但原告相信一般學生及一般民眾進入學校進行緊急、必要的事務為常有之事,疫情期間每個學習場域、學校的老師們也都會在防疫措施完備條件下提供協助。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0月15日新北府教社宇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補充答辯說明第2點答辯理由第二項言「是否達反防疫規定,並非稽查人員一人可口頭說明及決定」,但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卻僅以稭查人員拍攝之照片在110年7月1日新北府教社字第1101211740號函 作成本人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處分,認定本班「現場有2名教職人員及了名學生於班內拍 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之處分,該人員代表的是一般有智識人對防疫的認知,府方不信現場稽查而罔顧現況只依照片認定,在處分書文末末載『由本府陳轉訴願管辖機關「衛生福利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實則衛福部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訴願管轄機關為教育部,足見防疫期間法令、規定眾多,連公務機關都不見得清楚,各自解讀解釋,更何況一般民眾。綜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都是違法,所以原告請求判決撤銷。 5.對於衛福部關閉教育場域這件事,所有的教育場域都必須是開放的,教育部自行解釋關閉定義,在原告並不曉得這些定義,教育部在教職員居家線上教學作法公告及卷證內之全國各級學校配合延長三級警戒自7月12日因應措施公告內,都 有所謂的提供弱勢或學生有困難狀況下,學校還是提供學生到學校去學習或是生活照顧的措施,對於被告在答辯狀第3 頁第3點(三)第八行刻意用底線把文字框列出來,這裡寫 的話,原告覺得文字很困擾,查知補習班有兩位教職員及三位民眾於班內之同一教室拍攝影片及練習舞蹈,這件事原告在起訴狀都有說明了,這與事實不合,像這幾位學生有困難,原告補習班是一個在地文化單位,原告當然提供協助,在防疫期間,所有開放空間都關閉,這幾位術科學生需要的空間能夠在地上翻滾,他們在6月28日禮拜一必須繳交他們的 期末作業,在6月25日週六凌晨希望能夠借教室錄影,並非 被告答辯狀第四頁第六行將補習班租借或任由民眾使用或群聚。教育部在6月23日的因應措施,停止前往應該是指學生 ,這些並不是原告的學生,接下來教育部認定這些是民眾到原告這地方來,認定都不一樣,最後通通都是原告來承擔。在整個防疫體系下,身為補習班原告聽的是新北市教育局提供給我們的防疫訊息,而不是原告要去收集任何上級單位提供的各種防疫措施來進行原告的內容,教育局沒有提供,我們就不會去做他。 (二)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1.自110年5月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稱COVID-19)疫情警戒升級,為降低群眾感染風險,本府教育局以110 年5月17日新北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本市轄內補習班 自110年5月18日起至5月28日全面停止上課。另本府教育局110年6月8日新北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補習班停課延長至110年7月2日,先予敘明。另教育部110年5月28日臺 教社(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補習班如違反停課之防疫指示,可依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第7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裁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依據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7日新聞稿:「……全國疫情 警戒第3級延長至6月28日止……相關措施如下:……六、關閉休 閒娛樂場、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且教育部 於110年5月18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中公布因應疫情停課居家線上學習規劃,短期補習班應配合停課(110年5月19日至28日),並請所有學生停止前往在家學習(下稱停課指示)。依此,補習班應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教育部之停課指示,關閉教育學習場域。 3.110年5月因應國內疫情(Covid-19)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特別條例第7 條規定,於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至第3級,並實施關閉教育學習場域等其他類似場所之必要應 變措施(下稱應變措施)。嗣因全國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於110年6月7日延長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3級至6月28日止,並持續關閉教育學習場域。本府於110年6月25日派員至補習班稽查,查知補習班有2名教職員及3位民眾於班內之同一教室拍攝影片及練習舞蹈,經原告確認簽名之本府訪查立案短期補習班現場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影本可稽。原告自陳提供場地供許雅涵等3人練習舞蹈及拍攝影片, 許雅涵等3人各在一間教室各自錄影云云,除與事實不符, 亦違反前揭關閉教育學習場域之停課指示,至為灼然。 4.有關原告主張公告停課,並未規定不得無償出借場地等語。經查應變措施已明定教育學習場域等其他類似場所於110年5月15日至110年6月28日關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7日新聞稿第6點所載關閉教育學習場域,係指除僅維持基本維持運作之教職員外,學生及一般民眾不得進入,亦不得出借教室或場地予他人使用。指揮中心基於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預防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等,故宣布停課指示,促使教育學習場域負責人善盡控管教育場域之責任,舉重以明輕,教育學習場域負責人豈能復將補習班出借教室或將場地提供他人使用,任由民眾使用並群聚,罔顧防疫關鍵時刻及嚴守社區防線,故原告出借補習班場地予一般民眾練習舞蹈及拍攝影片,即違反上開關閉教育學習場域之規定,乃屬當然。據此,本府以原告違反特別條例第7條,依同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處原告罰鍰5萬元,尚無違誤。 4.當時為疫情期間,教育部跟衛福部都明定不得開放,原告所稱是術科學生有需要,被告機關認為這個部分不是理由,原告又有說教育部說不得開放給學生,原告認為這不是他們的學生,所以不適用教育部的規定,這部分被告也認為原告已經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所以依法予以裁罰。原告身為新北市的補習班,除了新北市教育局提供的防疫訊息外,也要符合教育部及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所有宣布跟指示。綜上,被告除依法行政並無違誤外,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一)被告以原告身為系爭補習班負責人,而所營補習班於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3級期間因未依規定停課,經被告派 員於110年6月25日至補習班稽查,仍查獲現場有2名教職員 及3名一般民眾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違反系爭特別條例 第7條規定所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依同條例第16條 第3款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5萬元整,是否合法有據?(二)原告以其補習班已依規定停課多時,雖處疫情期間,消防檢修演練工作依舊不能省,其依照防疫的措施讓以往之學生許雅涵等三人能進行其學校所交付的期末作業,乃是盡人情,並非一般所稱之群聚,並以教育部於110年6月23日公告「全國各級學校配合延長三級警戒至7月12日因應措施」公告中 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仍維持提供弱勢學生用餐協助。」,主張其在防疫措施完備條件下,協助沒有場地可以錄影繳交學校期末作業,應該是大家都會做之事等情為由,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是否有理可採? 五、本院之判斷: (一)前提事實:原告為系爭補習班即台灣第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魔法森林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所營補習班於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3級期間因未依規定停課,仍 有一般民眾至補習班內進行舞蹈練習及拍攝影片,經被告派員於110年6月25日至補習班稽查,查獲現場有2名教職員及3名一般民眾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系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被告於是依同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以原處分 裁處原告罰鍰5萬元整,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遭教 育部訴願決定駁回等情,此有被告所提系爭補習班查詢暨基本資料、110年6月25日新北市政府訪查立案短期補習班現場紀錄表、稽查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17日新北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6月8 日新北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教育部110年5月28日臺教社(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等在卷足憑(分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86頁暨第87頁至第88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91頁、第93頁、第95頁、第67頁至第68頁及第71頁至第77頁),核堪採認為真正。(二)被告以原告身為系爭補習班負責人,而所營補習班於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3級期間因未依規定停課,經被告派 員於110年6月25日至補習班稽查,仍查獲現場有2名教職員 及3名一般民眾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違反系爭特別條例 第7條規定所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依同條例第16條 第3款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5萬元整,核屬合法有據。1.應適用之法令: ⑴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乃為系爭特別條例(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所明定 。至於同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指揮官依第7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⑵次按因應國內疫情(Covid-19)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即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依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等以規定以110 年5月16日衛授疾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並同時實施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系場域(見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26頁,並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110年5月25日新北衛疾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於新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再見本院卷第131頁) 。而教育部據此於110年5月19日為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乃以110年5月19日臺教社(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28頁)至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各縣市政府,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與短期補習班自110年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配合停課。而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肺炎疫情,亦以110年5月17日新北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卷129頁 )發函轄區內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及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自110年5月18日起一率停課至5月28日(下稱停課指示 )。嗣因全國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系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於110年6月7日新聞稿延長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三級至6月28日止,並持續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 習場域(見本院卷第27頁之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防疫 加強措施第六點)。 2.經查,原告身為系爭補習班負責人,而所營補習班於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3級期間,經被告派員於110年6月25 日至補習班稽查,仍查獲現場有2名教職員(經查為該補習 班班務管理之原告負責人本人及原告之子鄭人豪)及3名民 眾(為原告之前之學生許雅涵等三人),於其學習場域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之事實,此除有前提事實欄所揭系爭補習班查詢暨基本資料與110年6月25日新北市政府訪查立案短期補習班現場紀錄表、稽查現場照片為憑外,並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足認,首堪採認。 3.而查,為因應國內疫情(Covid-19)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即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先依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等以規定以110年5月16日衛授疾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並同時實施關閉 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系場域,並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110年5月25日新北衛疾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於新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而教育部據此並於110年5月19日為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乃以110年5月19日臺教社(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至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各縣市政府,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與短期補習班自110年5月19日起至5月28日止,配合停課。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因 應嚴重特殊性傳染肺炎疫情,亦以110年5月17日新北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函轄區內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及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自110年5月18日起一率停課至5月28日 。嗣因全國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系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於110年6 月7日新聞稿延長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三級至6月28日止,並持續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此亦有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防疫加強措施第六 點為憑,並為本院前述應適用之法令所⑵所論述事證為據。據此,身為系爭補習班負責人之原告,於其所所營補習班於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3級期間,縱依該原告所稱其 已依規定停課多時,然系爭場所確實經被告派員於110年6月25日至補習班稽查,遭查獲現場有系爭補習班班務管理之原告負責人本人及原告之子鄭人豪,為容許原告之前之學生許雅涵等三人於該學習場域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之事實,據此,被告認原告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系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未停課關 閉學習場域,爰依同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以原處分裁處 原告法定最低罰鍰5萬元整,即屬合法有據。 (三)原告以其補習班已依規定停課多時,雖處疫情期間,消防檢修演練工作依舊不能省,其依照防疫的措施讓以往之學生許雅涵等三人能進行其學校所交付的期末作業,乃是盡人情,並非一般所稱之群聚,並以教育部於110年6月23日公告「全國各級學校配合延長三級警戒至7月12日因應措施」公告中 第二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仍維持提供弱勢學生用餐協助。」,主張其在防疫措施完備條件下,協助沒有場地可以錄影繳交學校期末作業,應該是大家都會做之事等情為由,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乃屬無理難採。 1.如前所述,本案因全國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既依系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於110年6月7日新聞稿延長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三級至6月28日止,並持續 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然系爭補習班學習場域既經被告於110年6月25日至現場稽查,而遭查獲現場有系爭補習班班務管理之原告負責人本人及原告之子鄭人豪,為容許原告之前之學生許雅涵等三人於該學習場域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自屬構成違反行為時110年6月7 日延長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三級至6月28日止,卻 未續關閉教育學習場之應變措施,從而,原告以其補習班已依規定停課多時,且縱使再稱其有依照防疫的措施讓其以往之學生許雅涵等三人能進行其學校所交付的期末作業,不論原告是否基於人情之考量或其稱渠等非一般所稱之群聚,主張其無違反警戒第三級至6月28日止應持續關閉教育學習場 域之事,即顯難採之。 2.至於原告另執以教育部於110年6月23日公告「全國各級學校配合延長三級警戒至7月12日因應措施」公告中第二項「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仍維持提供弱勢學生用餐協助。」,主張其在防疫措施完備條件下,協助沒有場地可以錄影繳交學校期末作業,更與上開所謂「維持提供弱勢學生用餐協助」為相比擬,亦屬二事,自難援引為撤銷原處分之理由。 (四)至於原告雖質疑本件原處分認定有3名學生,然訴願決定卻 改為3名一般民眾,有認定不一之情形。然此,因系爭場所 確實經被告派員於110年6月25日至補習班稽查,而遭現場查獲有原告容許之前之學生許雅涵等三人同時於該學習場域(即舞蹈練習教室)拍攝影片進行舞蹈練習之事實(見本院卷第81頁下方之現場教室遭查獲照片),則系爭學習場域未加關閉,仍容許原告所稱之前之學生或於非查獲時因其已非系爭補習班之學生而稱之為一般民眾,自無影響原處分裁罰之合法性。此外,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實施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系場域,循由中央指揮中心,並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檢送於新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而教育部更據此函文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各縣市政府,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據發函轄區內新北市短期補習班及新北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依系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於110年6月7日新聞稿延長全國疫情(Covid-19)警戒第三級至6月28日止,並 持續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之措施,此已詳如前述,則身為系爭補習班之負責人,自應有所認識及遵循,原告雖到庭再稱以身為補習班之原告聽的是新北市教育局提供其防疫訊息,而不是原告要去收集任何上級單位提供之各種防疫措施,即屬卸責之詞,本案原告縱為基於人情之考量而一時疏忽,自仍有主觀歸責之事由,依法仍應處罰,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已屬法定最低罰鍰,要屬適法無誤,特再敘明。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核後,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論述,爰併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屬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依法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3000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林楷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