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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9號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伯厚

原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表人
曾安國
訴訟代理人
黃安妮
訴訟代理人
張伯鈺
被告
陳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金水於民國(下同)108 年5 月24 日任官, 於110年9月1日核定退伍生效,依規定未服滿儲備士官班所定役期應賠償7599元尚未清償,原告始具狀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惟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現登記戶籍地址在桃園市新屋區;居所在新北市新店區,均非本院管轄範圍,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現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 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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