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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7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伯厚

原告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淑敏
送達代收人
洪欽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民國112年2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P0000000號及第48-CP0000000號裁決而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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