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聖營造有限公司、郭淑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72號原 告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淑敏 送達代收人 洪欽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民國112年2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P0000000號及第48-CP0000000號裁決而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