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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4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鴻清

上訴人
即原告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孝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李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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