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陳德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74號原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因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8日具狀(經本院於同年6月30日收狀)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 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