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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81號

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楊志勇

原告
憲兵第二O四指揮部
代表人
成家麒
訴訟代理人
高蕙敏
訴訟代理人
陳奕源
訴訟代理人
楊明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群間因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4日具狀(經本院同年7月17日收狀)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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