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81號
- 原告
- 憲兵第二O四指揮部
- 代表人
- 成家麒
- 訴訟代理人
- 高蕙敏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源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群間因償還軍費生公費待遇及津貼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4日具狀(經本院同年7月17日收狀)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