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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交簡字第590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 年度交簡字第590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美玲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2403號),本院經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美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美玲於民國100 年2 月8 日11時56分許,騎乘車號ICE-31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安平路方向,,行駛至中和區○○路與永和區○○路之交岔路口等待交通號誌後,正欲起步繼續行進之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日間天氣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同向前方由陳張菊所騎乘腳踏車,亦在上開交岔路口等候交通號誌,並於交通號誌轉變為綠燈,而正欲左轉永和區○○路之際,林美玲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左前側,乃撞擊上開陳張菊所騎乘腳踏車之後側,造成陳張菊人車倒地後受有頭部外傷、頭顱骨折及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等傷害,此間經林美玲打電話報警,並陳報其姓名、地點,請求警方至現場處理,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張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美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張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指述車禍發生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以及現場照片2 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於前開時、地騎車肇事之事實明確。另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騎車自應注意上開交通安全之相關規定,且依當時之現場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猶疏未注意及之,乃從後撞擊左前方由告訴人所騎乘之腳踏車,則其對於上開騎車肇事並使人受傷之行為具有過失責任自明。又本件告訴人確因被告上開過失駕駛行為,致受有頭部外傷、頭顱骨折及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等一節,亦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診斷證明書1 張附卷可資為憑,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查被告於騎車肇事之後,隨即打電話報警,並陳報其姓名、地點,請求警方至現場處理,自首而接受裁判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張附卷可按,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先前有贓物、毒品、竊盜及恐嚇等之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不佳,且對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其本身有顯而易見之過失,復參酌被害人所受身體傷害情形,以及被告於事發後雖自始坦承本件過失犯行,惟迄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交簡字第590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