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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連育群張瓊華陳苑文

原告
廖大發
原告
廖徐春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被告
黃銀雄
被告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房
被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1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刑事案號:100 年度交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苑文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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