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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連育群張瓊華陳苑文

  • 當事人
    廖大發廖徐春妹黃銀雄源錩交通有限公司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廖大發 廖徐春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被 告 黃銀雄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房 被 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刑事案號:100 年度交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苑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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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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