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蔡函凌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薰雅律師
- 被告
- 林志明
- 被告
- 利耕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靖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88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蔡函凌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志明、利耕實業有限公司均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885 號之刑案案件被告羅尉瑜被訴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7日以100 年度交易字第885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惟原告依法仍可對上開被告林志明、利耕實業有限公司另行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或於上開被告林志明另被起訴及移送併案涉嫌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罪嫌之刑事案件中(本院樂股以100 年度交易字第358 號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