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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樊季康連雅婷陳伯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

原告
陳秀品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
被告
楊雀春
被告
雄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麟翔

上列當事人因100 年交易字第29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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