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高玉舜、黎錦福、陳世旻
- 被告Muangsai Thattikarn、林造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86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angsai Thattikarn(羅正菁) 選任辯護人 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律師 毛英富律師 被 告 林造詰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正菁、林造詰均無罪。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uangsai Thattikarn (中文姓名羅正菁,下稱羅正菁)為泰商發益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國發益公司)之在臺代理人,泰國發益公司於民國87年5 月27日起,與鴻運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鴻運公司)訂立外籍勞工仲介合約,受鴻運公司委任自泰國招募泰籍勞工,供鴻運公司引進來臺提供我國雇主聘僱。被告林造詰則自89年起受僱於鴻運公司,擔任外務員一職,負責為鴻運公司處理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之申請作業事務。被告羅正菁為求得以知悉鴻運公司為其客戶引進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而賺取仲介服務費用之商業資料,唆使本無背信犯意之被告林造詰,約以每個月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代價,由被告林造詰於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所發文予鴻運公司如附表(註:本判決附表就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公司順次,改依勞委會發給各公司公文之時序重新排列)所示公函(下稱勞委會核准函)內所記載之申請人名稱、發文日期、發文字號、核准人數等資料,與其他外國駐臺辦事處簽證、勞動契約、外國人預定內容說明書、切結書、仲介服務費切結書、需求書、授權書等認證之文件(下稱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等攸關鴻運公司為其客戶引進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而賺取仲介服務費用之商業資料後,再以被告羅正菁交付供被告林造詰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至由被告羅正菁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洩露上開文件資料予被告羅正菁。嗣被告林造詰明知上開資料係攸關鴻運公司之商業資料,不可對外透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鴻運公司之利益,自96年10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接續以上開方式將鴻運公司為其客戶引進外籍勞工來臺工作而賺取仲介服務費用之商業資料洩露給被告羅正菁知悉,被告羅正菁即依據上開資料,透過其他在臺之外勞仲介公司或逕自向文件所載原屬鴻運公司之客戶接洽。被告羅正菁並於97年1 月至6 月期間,分別以現金交付或自其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款至被告林造詰之子林憲育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憲育帳戶)內之方式,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 元予林造詰,復於同年6 月間,匯款20,000元至上開帳戶,以之作為林造詰為上開違背任務行為之對價。嗣經鴻運公司負責人林寶興因公司客戶陸續流失,察覺有異,經盤問被告林造詰後,始於98年7 月間知悉上情。認被告林造詰涉犯刑法第31 7條之洩露業務知悉之工商秘密罪、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被告羅正菁涉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317 條、第342 條第1 項之教唆背信、洩露業務知悉之工商秘密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造詰、羅正菁涉犯上開罪嫌,係以:⑴被告林造詰自白其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⑵被告羅正菁坦承將起訴書所載之20,000元匯至林憲育帳戶內、⑶告訴人鴻運公司負責人林寶興證述被告羅正菁有以金錢唆使被告林造詰洩漏勞委會認證函資料再為搶單(即於知悉勞委會認證函資料後,私下與認證函申請人即委託鴻運公司招募外勞之公司客戶接洽,要該等客戶終止與鴻運公司之委託關係,改由被告羅正菁指示之人力仲介公司承辦認證函後續之自國外引入外勞之事宜)行為之證言、⑷勞委會雇員林玟伶證稱無法自網路資料查知附表所示之核准函內有關核准人數及申請人所配合之國內外勞仲介公司等商業資料之證言、⑸弘茂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弘茂公司)負責人王瑞瑋證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該公司申辦交被告羅正菁使用之證言、⑹告訴人鴻運公司提出之附表所示之認證函資料、⑺林憲育帳戶之帳戶交易資料、⑻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辦資料為據,並論告以:被告羅正菁於其妹婿李慶德於95年10、11月間自告訴人鴻運公司離職並至被告羅正菁經營之穩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穩發公司)任職後,被告羅正菁因需知悉鴻運公司招募外勞之情形,且被告羅正菁與鴻運公司於95年間有金錢糾紛,被告羅正菁顯擔心鴻運公司不繼續委由泰國發益公司引入外勞,自有動機以金錢唆使被告林造詰洩漏勞委會核准函之內容;而被告羅正菁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弘茂公司申辦,其又提供申辦人為泰國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被告林造詰供連絡使用,可證明被告羅正菁為免他人查知其以金錢唆使被告林造詰洩漏勞委會核准函資料,而使用他人名義申辦門號與被告林造詰通聯;又林憲育帳戶內除被告羅正菁匯入款項紀錄外,並無其他匯入款項紀錄,且依辯護人提出之被告於99年4 月6 日第1 次偵訊之偵訊譯文,被告羅正菁就匯款原因稱:被告林造詰先以小孩牙醫費用向其借20,000元,其後再以配偶失業向其每月借3,000 元等情(本院卷㈡第246 反面-247頁),與林憲育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帳戶之交易紀錄不符,且通常借款需有收據或本票為擔保,惟本件並無該等證明文件,而被告羅正菁亦未向被告林造詰請求返還借款,可證明被告羅正菁匯入林憲育帳戶內之款項確屬賄款無誤;此外,證人即勞委會雇員林玟伶證稱無法自網路資料查知附表所示之核准函內有關核准人數及申請人所配合之國內外勞仲介公司等商業資料之證言,且證人林寶興亦證稱:鴻運公司有專人保管勞委會核准函,且有監視器錄影監視(本院卷㈢第254 頁反面),可證明勞委會核准函係鴻運公司之商業機密且有商業價值,而附表所示之勞委會核准函雖上有認證予FA-EZ 即泰國發益公司之記載,惟於鴻運公司將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交付泰國發益公司之前,該等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仍屬鴻運公司之商業機密,被告羅正菁以金錢教唆被告林造詰於至勞委會領取勞委會核准函後,即時將勞委會核准函內容洩漏予其,自屬教唆洩密及背信行為(本院卷第283-284 頁)。 四、被告林造詰雖自白有起訴書所載之行為,惟被告羅正菁則堅決否認有以金錢教唆林造詰洩漏勞委會認證予鴻運公司客戶之認證函資料及利用該資料搶單之犯行,辯稱:附表所示之公司,為鴻運公司與泰國發益公司之舊客戶,其曾至各公司提供翻譯與外勞生活管理等服務,與各公司熟識,各公司均會告知其外勞引進情形,根本無需透過被告林造詰窺視勞委會核准函方式知悉鴻運公司之客戶引入外勞情形;另其匯入林憲育帳戶內之款項,係被告林造詰先後以配偶失業、小孩牙醫醫療費等理由向其借款之金額,其匯入林憲育帳戶係為保存借款證據等語(他字卷第387 頁;本院卷㈢第252 反面、281-282 頁),辯護人另以:被告羅正菁如有以金錢唆使被告林造詰違反公司規定洩漏勞委會核准函內容,理應以現金交付以避免留下證據,豈會以匯款入林憲育帳戶方式留下證據,且被告林造詰雖證稱:被告羅正菁以每月3,000 元代價要其洩漏勞委會核准函內容云云,依此約定,則97年7 月至12月之匯款款項僅為18,000元,惟被告羅正菁於97年6 月23日係匯款20,000元,足證被告林造詰之證述為虛偽,該等匯款確屬借款無誤;另勞委會核准函內容,於96、97年間,可藉由網路查知,並非營業秘密等情為被告辯護(本院卷㈢第284 反面-385反面頁)。經查: ㈠被告林造詰自白之真實性及補強證據: 被告林造詰雖證稱:被告羅正菁於96年10月開始詢問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他字卷第459 頁),被告羅正菁為保密,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供其使用,並告知該門號係弘茂公司引入之泰國外勞名義申請,可以安心使用,其於領得勞委會核准函後,以該門號撥打被告羅正菁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洩漏勞委會核准函內容予被告羅正菁(他字卷第459 頁;偵字卷第8 頁;本院卷第248 頁反面),至96年底其覺得不妥,因鴻運公司一定會知道其洩漏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予被告羅正菁,故自97年1 月開始,被告羅正菁即主動每月給其3,000 元作為報酬,於97年1 月至同年3 月係每月交付現金,同年4 月至6 月係每月匯款3,000 元至林憲育帳戶,於同年6 月23日則匯款20,000元至林憲育帳戶,並告知係同年7 月至12月底之報酬云云(他字卷第97、329 、386 頁;他字卷第8 頁;本院卷㈢第249 、250 反面-251、252 正反頁)。惟查: ⒈被告羅正菁雖坦承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係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惟否認有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予被告林造詰(他字卷第460 頁),而卷內並無上開3 門號於96年10月至97年12月間之通聯紀錄可佐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上開期間有與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之事實。且被告林造詰雖證稱被告羅正菁有告知門號0000000000號係以弘茂公司引入之泰國外勞名義申請,惟該門號申辦名義人雖係泰國外勞,而該外勞係由盛華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仲介引入,有該門號申辦資料及該外勞居留資料在卷可查(他字卷第465 頁;偵字卷第71-72 頁),顯與被告林造詰證述內容不符,已難即遽認被告羅正菁有交付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被告林造詰使用。 ⒉被告羅正菁雖於99年4 月6 日之第1 次偵訊中就匯款原因稱:被告林造詰先以小孩牙醫費用向其借20,000元,其後再以配偶失業向其每月借3,000 元(本院卷㈡第246 反面-247頁),而與林憲育帳戶內之匯款紀錄不符,惟被告羅正菁於99年3 月9 日警詢時,已稱:其於97年4 月11日、同年5 月7 日、同年6 月6 日匯入林育憲帳戶之3,000 元係林造詰向其借款、同年6 月19日匯入該帳戶之20,000元係林造詰以小孩牙醫費用為由向其借款(發查字卷第8 頁正反面),且被告羅正菁於其後偵審就上開匯款原因,均同警詢陳述,有各次偵審筆錄在卷可查(他字卷第330 頁、本院卷㈢第281 頁正反面),而99年4 月6 日該次偵訊,係被告林造詰先證述:97年1 至3 月係交付現金、同年4 至6 月各匯款3,000 元至林育憲帳戶、再於同年6 月底匯款20,000元至林憲育帳戶作為至年底之報酬,始由檢察官令在場之被告羅正菁就上開匯款原因為答辯,而被告羅正菁先答辯同年6 月底該筆20,000元匯款原因後,檢察官再詢問先前各筆3,000 元匯款原因等過程,有偵訊筆錄(他字卷第96-97 頁)及辯護人提出之偵訊譯文在卷可查(本院卷㈡第244-246 頁),則被告羅正菁既已聽聞林憲育帳戶匯款次序,並表示欲先答辯20,000元匯款原因,則其於該次偵訊中答辯被告林造詰以小孩牙醫費用、配偶失業為由先後向其借款,應係一時語誤或時間久遠而遺忘所致。況被告林造詰於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民事案件(下稱本件民事賠償案件,鴻運公司以同起訴書所載之事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羅正菁賠償,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66 號均判決鴻運公司全部敗訴,現由上訴於最高法院)證稱:97年間其小孩確有做牙齒花費2 萬多元、其配偶至99年已經工作快2 年,其配偶於97年是否有工作,需再確認(他字卷第113 頁),核與被告羅正菁所辯,被告林造詰之子牙齒治療花費20,000元相合,且被告林造詰之配偶至99年已工作快2 年之陳述,似指被告林造詰之配偶於97年間曾無業,自難以被告羅正菁於該次偵訊就借款先後與匯款紀錄不符陳述,即認遽被告羅正菁辯稱:其匯入林憲育帳戶內款項均係被告林造詰向其借款之辯詞為虛偽。 ⒊被告林造詰於98年7 月23日書立之自白書記載:「立書人林造詰今有提供公司之文件資料給泰國國外仲介羅正菁小姐,今詳述如下:⒈本人林造詰為鴻運人力仲介之員工,擔任工作是公司之外務,主要內容為勞委會送件和領件(核准函和遞補函)及各大駐臺辦事處文件之認證。⒉提供資料時間為96年10月份至97年12月底。⒊此資料為勞委會的核准函(發文日期、發文文號、核准引進人數)和駐臺辦事處文件認證之人數、國外配合仲介公司等資料告訴羅小姐。⒋羅小姐和鴻運人力仲介公司是合作關係(國外仲介、國內仲介),因不知事情嚴重性,便提供資料給羅小姐,去年底聽公司小姐說羅小姐在外面開新的人力仲介公司,便發覺事態嚴重,因此停止提供資料。⒌至97年起羅小姐主動給予報酬,從97年1 月、2 月、3 月皆為親自取款,在4 月、5 月、6 月為銀行轉帳,並在6 月份付一筆貳萬元,為至97年底一次給予。⒍至今98年7 月便覺得愧對公司公司客戶之流失,便主動向老闆說明一切。」等情(下稱自白書,他字卷第11頁),依自白書內容,被告林造詰係自96年10月間開始洩漏鴻運公司客戶資料予被告羅正菁至97年12月底,且因於97年底知悉被告羅正菁在外開設仲介公司而主動停止提供資料,而其提供予被告羅正菁之鴻運公司資料係包含勞委會核准函、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惟查: ⑴被告林造詰就其洩漏資料予被告羅正菁之期間及停止繼續洩漏資料之理由,於偵審先後證稱: ①於99年5 月19日偵訊證稱:其洩漏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予被告羅正菁之期間,係自96年10月至97年近年底,因鴻運公司客戶都轉單,林寶興發覺有異,其即未再提供資料云云(他字卷第329-330 頁)。其證述停止提供資料之原因,係因林寶興發覺有異,顯與其自白書所載係因發覺被告羅正菁在臺開設仲介公司而主動停止等情,兩者不符。 ②於99年6 月2 日偵訊與證人林寶興隔離訊問時證稱:於97年8 月間,因林寶興發覺似乎有人洩漏鴻運公司機密放出風聲要追查,其有告知被告羅正菁,並未再繼續提供資料予被告羅正菁,至98年7 月23日其書立自白書向林寶興坦承云云(偵字卷第385-386 頁);而證人林寶興卻證稱:於98年年初,其發現有些客戶鬆動,始懷疑有人洩漏鴻運公司機密云云(他字卷第386 頁)。被告林造詰本次證述提供資料至97年8 月間,其停止提供資料,係因林寶興於97年8 月間發覺有人洩密,除與其自白書所載係因發覺被告羅正菁在臺開設仲介公司而主動停止不符外,並與自白書及前次偵訊證述其提供資料至97年底之證言不符,更與證人林寶興證稱其係於98年年初發覺有人洩密之證言不符。 ③於99年6 月28日偵訊證稱:被告羅正菁與其約定自97年1 月開始,每月給其3,000 元為報酬云云(他字卷第405 頁),如被告羅正菁與被告林造詰有該報酬約定,則自97年7 月至同年12月之報酬總額應僅18,000 元,惟被告羅正菁於97年6月19日係匯款20,000元至林憲育帳戶,是被告林造詰證稱被告羅正菁匯至林憲育帳戶內款項係被告羅正菁支付予其之報酬,顯有疑義。 ④於99年11月16日本件民事賠償案件審判期日先證稱:其提供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予被告羅正菁至97年8 月左右時,因鴻運公司發生一件事,林寶興似乎有察覺,其即未提供資料予被告羅正菁云云後,再改稱:97年8 月後,因林寶興似乎有察覺,其即提供較少資料予被告羅正菁至同年12月底云云(他字卷第482 反面-483頁)。其先後更改其提供資料期間(先稱至97年8 月,再改稱至同年底)及停止提供資料原因(先稱因林寶興於97年8 月後有發覺,後僅稱逐漸減少提供資料至同年12月),其證言之真實性已有可疑外,更與其自白書係因發覺被告羅正菁在臺開設仲介公司而主動停止等情及先前偵訊證述不符。 ⑤於本院證稱:依附表所示之勞委會核准函所載發文日期,其提供資料至97年12月底,係因鴻運公司客戶流失,公司小姐稱係因被告羅正菁在外開設人力仲介公司,經其查證屬實後,即未再提供資料予被告羅正菁,如其知悉被告羅正菁有開設人力仲介公司,其不會提供勞委會資料予被告羅正菁云云(本院卷㈢第249 反面-251頁),且因公司客戶一直流失,而林寶興也一直追查,其才書立自白書向林寶興坦承云云(本院卷㈢第251 頁)。其上開審理證言,雖與其自白書所載係因發覺被告羅正菁在臺開設仲介公司而主動停止之內容相近,惟與其於上開①證述之提供資料至97年底,因鴻運公司客戶轉單,林寶興發覺有異,而未再提供云云、②證述之提供資料至97年8 月,因林寶興發覺有人洩密而停止提供云云、④先證述之提供資料至97年8 月,因林寶興有發覺云云、其後改證稱之提供資料至97年12月,係其逐漸減少提供資料云云之內容有異。 ⑵被告林造詰就其洩漏予被告羅正菁之鴻運公司客戶資料範圍,於偵審先後證稱: ①於99年5 月19日偵訊(第1 次偵訊)證稱:「…,我是負責到政府機關把相關核准資料拿回公司,例如核准工廠引進外勞的資格及人數函文,羅正菁會問我為何時間到了,怎麼沒有引進他的外勞,所以他就會跟我要上開文件,…,我領到相關文件後,我就會用羅正菁給我的電話卡0000000000打電話給她,直接在電話中我會把上開函文內容告訴她,…」(他字卷第96頁),依上開證言內容,被告羅正菁係因泰國發益公司引進由鴻運公司客戶雇用之外勞工作期限屆至,而要求被告林造詰將該等客戶之勞委會核准函資料告知伊,並未涉及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另於100 年3 月30日偵訊(第5 次偵訊)證稱:「…,在96年10月,之前我們公司有一個同事李慶德娶了羅正菁的妹妹,…,李慶德離職後,羅正菁都會問我時間到了為何都沒有引進她們公司外勞,因為李慶德原本是我們公司的協理,公司要決定請哪一家國外仲介,他都會跟老闆討論,李慶德離職後,羅正菁就很擔心,所以羅正菁就來找我談,叫我趁跑公司函文時,公司有關外國勞工的部分都要跟她說,要我把勞委會的核准函及遞補函之發文日期、發文字號、需要外勞之公司名稱,及引進人數,效期等重要資訊告訴她,一開始她問我,我就跟她說,當時並沒有拿錢給我,而且在97年1 月開始,羅正菁每月會拿3000元現金給我,做為我告訴她上開資訊的報酬,我也有收下來,…(證述各次款項交付過程)…。」(偵卷第8 頁),其雖證稱被告羅正菁要其提供勞委會核准函,惟亦稱被告羅正菁係因泰國發益公司引入外勞之工作期限屆至,而要其洩漏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且未證稱其有提供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於102 年7 月9 日本院審理中則證稱:因外勞在臺工作期限為3 年,於期限快屆滿時,被告羅正菁即會詢問其雇用泰國發益公司之客戶是否有再繼續僱用外勞,以便泰國發益公司引入外勞(本院卷㈢第248 頁),其洩漏予被告羅正菁之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係鴻運公司前由泰國發益公司引入外勞之客戶,有時候被告羅正菁會詢問其有無新客戶等情(本院卷㈢第250 頁),亦未證稱其有洩漏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是其於第1 、5 次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被告羅正菁係因泰國發益公司引入外勞之工作期限將屆滿,而向其詢問僱用該等外勞之舊客戶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且其僅提供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予被告羅正菁,除與自白書所載洩漏資料範圍包括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有所不同外,依被告林造詰上開證言,被告羅正菁既知悉舊客戶僱用外勞工作期限,則被告羅正菁應熟知舊客戶外勞僱用情形,應堪認定,而被告羅正菁既與雇用外勞之舊客戶熟識且知悉外勞僱用情形,則被告羅正菁自可直接向舊客戶詢問勞委會核准函之核准情形,甚或直接詢問林寶興即可,何需花費金錢向被告林造詰取得該等資料;況被告羅正菁如欲對舊客戶搶單,其既已知悉鴻運公司舊客戶名稱及外勞僱用情形,無論勞委會核准函是否己經核發,其均已可直接與舊客戶接洽要求舊客戶於勞委會核准函核發後轉單至被告羅正菁處,無需待勞委會核准函核發後始接洽轉單事宜。綜上所述,被告羅正菁既可直接向舊客戶查詢勞委會核准函內容,且其欲搶單本無庸待勞委會核准函核發,是被告羅正菁顯無透過被告林造詰知悉勞委會核准函內容之必要與動機,被告林造詰上開證言真實性顯非無疑。 ②於99年6 月2 日偵訊(第2 次)證稱:「…,由我前往勞委會取件,我取件完後,勞委會的函上會載明這是哪一家工廠、發文日期等資訊,我如果看到是關於泰國的入境簽證或是重新招募的還有遞補函,我就會再拿一張紙記起來,我就會打電話給羅正菁。…。」、「我們公司原本是跟羅正菁配合引進泰國勞工,後來我們公司沒有再透過她引進,羅正菁知道我是負責跑外面的,文件是我負責去收送的,羅正菁就會打電話問我,有無舊的客戶外勞工作的期限是否到了,因為外勞最多可以在台工作3 年,如果她知道哪一些客戶外勞工作期限到了,她就可以引進新的外勞,她一開始都只問一、二件,我都有告訴她,後來時間久了,我覺得不好,所以從97年1 月開始,她就主動給我錢,…(證述各次款項交付過程)…,所以我就將我收取到的勞委會文件上的客戶名稱告訴羅正菁。…。」(他字卷第328-329 頁),而改稱因鴻運公司未透過泰國發益公司引入外勞,故被告羅正菁即向其詢問鴻運公司客戶之外勞雇用期限,以便泰國發益公司引入外勞,其即將勞委會核准函資料告知被告羅正菁云云;再於99年6 月28日偵訊(第3 次)證稱:「我有告訴羅正菁關於初次招募及重新招募許可的資料,因為她要我告訴她。她與我約定從97年1 月份開始,每月給我3000元。」(他字卷第405 頁),上開2 次偵訊所稱洩漏資料範圍,均僅勞委會核准函資料,與自白書記載其有洩漏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不符。參之被告林造詰另證稱:就其所知,如鴻運公司未將勞委會核准函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泰國發益公司即不能引入外勞等語(本院卷㈢第249 頁反面),而鴻運公司委由國外仲介公司引入外勞,需將勞委會核准函持往外勞所屬國在臺辦事處認證,且於認證後,除非國外仲介公司放棄或國內雇主公司向勞委會申訴,均無法變更國外仲介公司等情,經證人林寶興、被告林造詰陳述明確(本院卷㈢第82-83 、255 反面頁),並有告訴人鴻運公司提出之法規、流程圖、相關申請文件為證(本院卷㈢第129- 206頁;他字卷276-310 頁),是依其證言及勞委會核准函認證之功能,鴻運公司如未將外勞交由泰國發益公司引入,被告羅正菁取得鴻運公司客戶核准資料,除有告訴人鴻運公司指訴之搶單行為外,顯無其他之用途,被告林造詰依其對外勞引入作業之工作經驗,即可推知被告羅正菁欲向其取得非交由泰國發益公司引入外勞之客戶之勞委會核准函資料,應係用於搶單,然其卻稱:如果其知道被告羅正菁在臺另開設仲介公司,其不會將勞委會核准函資料告知被告羅正菁,因鴻運公司客戶流失,其也會失業云云(本院卷㈢第250 頁反面),其前後證述顯已矛盾,其證言真實性自屬可疑。 ③於99年11月16日本件民事賠償案件審判期日證稱:「被告有給我一支手機,我去勞委會領到一些文件,我知道這些文件是泰國的,我就會告訴她文件的內容,包含文件的發文日期、發文文號、核准人數即針對泰國外勞的這部分。」、「有時被告會問我,哪一家工廠的文件送了沒有,我會幫她留意。」、「(原告鴻運公司訴訟代理人:除了以上兩部分,有無各大外國辦事處認證契約內容的提供?)被告是泰國華僑,她會問我這國內工廠認證文件是哪一家國外仲介。她了解國外仲介公司引進的外勞。」(他字卷第110 反面頁),始證稱其有將洩漏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惟於其後之100 年3 月30日偵訊(第5 次)、102 年7 月9 日本院審理中,又僅證稱洩漏勞委會核准函資料,全未提及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參酌前述勞委會核准函於認證後,除非國外仲介公司放棄或國內雇主公司向勞委會申訴,始有可能更換國外仲介公司(卷頁如前段②所示),該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於搶單上顯難有何功用,是被告林造詰證稱其提供資料包含駐臺辦事處認證資料云云,難認屬實。 ⒋綜上事證,被告林造詰自白書及上開偵審證言,其就其所洩漏鴻運公司客戶資料範圍、洩漏期間及停止洩漏原因,先後歧異,且違反常理,而有重大瑕疵,自難認其證述為實在。㈡附表勞委會核准函認證情形暨鴻運公司客戶轉單情形: ⒈鴻運公司係就業服務法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營業內容係受國內製造業者(下稱雇主)委託,代理雇主處理聘僱外籍勞工作業,其作業內容須代雇主向政府機關申請引入外籍勞工(下稱外勞),並依就業服務法等法規規定,辦理先行招募本國勞工未募得勞工等作業程序後(下稱申請引入外勞及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程序),檢附上開符合引入外勞資格之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許可招募外勞,經勞委會核准發給如附表所示之勞委會核准函後,再將勞委會核准函(他字卷第286-287 、300-301 頁)、雇主及鴻運公司向外勞所屬國出具之引入外勞及收取仲介服務費切結書(下合稱雇主仲介切結書)他字卷第277 、297 頁)、雇主出具予鴻運公司之授權書(他字卷第278 、298 頁)及需求書(他字卷第279 、299 頁,下統稱雇主需求書)、經鴻運公司見證之由外國仲介公司與雇主簽署之雇主與外勞之勞動契約(下稱雇主外勞勞動契約,他字卷第290-296 、304-310 頁)等資料(下統稱外勞雇用申請認證資料),持往外勞所屬國於我國之駐臺辦事處認證後,將認證後之外勞雇用申請認證資料交由與鴻運公司配合之外國仲介公司(即上開雇主外勞勞動契約所載之外國仲介公司)於該國進行外勞招募引入作業等情,經告訴人鴻運公司、被告林造詰陳述明確(本院卷㈢第82 -83頁),並有告訴人鴻運公司提出之法規、流程圖、相關申請文件為證(本院卷㈢第129-206 頁;他字卷276-310 頁)。被告林造詰並稱:告訴人鴻運公司提出之附表勞委會核准函上,於「泰國」抬頭之方框章表格內或函文空白處之外國仲介公司簡寫(如:FA-EZ 、L&Y 、SWT 、V.D.)、人數、日期之記載(即附表「認證情形」欄記載),係鴻運公司將外勞雇用資料送請泰國駐臺辦事處認證時,會將該件配合之外國仲介公司告知泰國駐臺辦事處人員,由泰國駐臺辦事處人員填載該等資料,而外勞雇用資料內亦有記載該件配合之外國仲介公司等語(本院卷㈢第82正反頁)。依上開證據,鴻運公司代雇主自勞委會領得勞委會核准函後,持勞委會核准函併同雇主仲介切結書、雇主需求書、雇主外勞勞動契約等外勞雇用申請認證資料,向泰國駐臺辦事處申請認證時,已決定該件外勞雇用契約由何外國仲介公司僱用,且依勞委會核准函上之泰國駐臺辦事處之記載,可查知該外國仲介公司名稱等情,應堪認定。 ⒉告訴人鴻運公司提出附表所示之勞委會核准函,指訴被告林造詰利用其至勞委會領取各該勞委會核准函時,窺探各該函文主旨(約同附表各欄「函文要旨」㈢之前段文字所載)並將雇主公司及函文主旨資訊洩漏予被告羅正菁。惟查,附表所示之勞委會核准函,分屬49間雇主公司、共計99張核准函,勞委會核准日期係自96年10月4 日(附表編號1 )起至97年12月24日止(附表編號49),依各函文上所載之泰國駐臺辦事處之認證情形,對照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林造詰洩漏資訊予被告羅正菁之96年10月至97年12月間,僅下列⑴、⑵共2 間公司之共2 張勞委會核准函係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以外之其他外國仲介公司,另有⑶至⑻共6 間公司之共8 張勞委會核准函未有認證予外國仲介公司之記載(惟其中⑸至⑻共4 間公司,於該期間仍先後有勞委會核准函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其餘89張勞委會核准函均係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等情,有附表所示各該勞委會核准函在卷可佐(卷頁詳附表):⑴編號14之勞委會核發予台星玻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星玻璃企業公司)之96年11月19日核准函,係於97年1 月4 日認證予泰國L&Y 公司(惟勞委會於97年4 月15日核發予該公司之核准函,於97年6 月5 日認證予FA-EZ 即泰國發益公司;而97年8 月29日之核准函,係至98年7 月1 日始認證予泰國SWT 公司)。 ⑵編號20之勞委會核發予申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印工業公司)之97年9 月17日核准函,係於97年10月18日認證予泰國E.T 公司(惟勞委會核發予該公司之97年1 月4 日、97年12月26日核准函,均先認證予FA-EZ 即泰國發益公司,至98年12 月11日後,始有認證予泰國V.D.公司)。 ⑶編號23之勞委會核發予祥全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祥全電子公司)之97年1 月23日、同年4 月23日、同年7 月2 日核准函(共3 件),無認證資料記載。 ⑷編號32之勞委會核發予中僑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僑橡膠工業公司)之於97年4 月30日核准函,無認證記載。⑸編號36之勞委會於97年5 月7 日核發予聯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育科技公司)核准函無認證記載(惟勞委會核發予該公司之97年4 月18日、同年4 月21日、同年4 月25日、同年5 月5 日核准函,均認證予FA-EZ 即泰國發益公司)。⑹編號37之勞委會核發予鋸翔金屬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鋸翔金屬科技工業公司)之於97年6 月16日核准函,無認證記載(惟勞委會核發予該公司之97年5 月28日、同年7 月29日核准函,均認證予FA-EZ 即泰國發益公司)。 ⑺編號44之勞委會核發予豐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翊塑膠公司)之97年9 月3 日核准函,無認證記載(惟勞委會核發予該公司之97年7 月1 日、同年11月7 日核准函,均認證予FA-EZ 即泰國發益公司)。 ⑻編號49之勞委會核發予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豐工業公司)之97年11月12日核准函,無認證記載(惟勞委會核發予該公司之97年12月16日、同年12月24日核准函,均認證予FA-EZ 即泰國發益公司)。 ⒊證人即鴻運公司負責人林寶興雖指證:國內仲介公司要搶其他仲介公司客戶,不會在申請勞委會核准許可招募外勞前之申請引入外勞及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程序,因此階段引入外勞失敗率高,客戶會因此流失,故在勞委會核准函發下來後才搶客戶(本院卷㈢第253 頁反面),於鴻運公司將勞委會核准函認證予被告羅正菁之泰國發益公司前,泰國發益公司不知鴻運公司會將該件引進外勞案件委由何國外仲介公司辦理,是勞委會核准函在認證予外國仲介公司前,均屬鴻運公司之商業機密,鴻運公司依勞委會核准函引入外勞後,始得向客戶收取服務費,是被告羅正菁於鴻運公司取得勞委會核准函後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前搶走該客戶,就會造成鴻運公司損失(本院卷㈢第253 反面-254頁);其係在97年間鴻運公司客戶亞美耐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美耐熱玻璃公司,附表無該公司之勞委會核准函)終止委任關係時,有人提醒被告羅正菁搶單,其當時認為不可能,係至被告林造詰於98年7 月間因發覺鴻運公司客戶流失且發現被告羅正菁另經營穩發公司而於同年月23日書立自白書向其坦承後,其才知悉此事(本院卷㈢第254 頁反面),被告林造詰洩漏予被告羅正菁之勞委會核准函資料,不止鴻運公司於本件民事賠償案件所提出之協裕電著塗裝有限公司(下稱協裕電著塗裝公司)、亞美耐熱玻璃公司、台灣鐵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鐵塔公司)、祥全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祥全電子公司)、立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榮電子企業公司)、新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發工業公司)、賓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賓堆工業公司)等7 家公司(本院卷㈢第256 頁),而其知悉後仍與泰國發益公司維持合作關係,且98年9 月28日其及鴻運公司與被告羅正菁及泰國發益公司簽訂之和解協議書(下稱和解協議書,他字卷第340-346 頁)中未就被告羅正菁教唆被告林造詰提供勞委會核准函行為請求賠償,係因當時已有價值2 仟萬元之勞委會核准函案件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須泰國發益公司出具放棄函,鴻運公司始能將該等案件轉由其他國外仲介公司引入外勞,為避免損失,故待簽訂和解協議書與泰國發益公司全面終止合作關係後,始向被告羅正菁追究此事云云(本院卷第245 反面-255頁)。然查: ⑴附表所示之勞委會核准函,於96年10月至97年12月間,約9 成(89/99 )係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證人林寶興亦證稱:95年間,鴻運公司有他人介紹新客戶,且新客戶有指定配合之國外仲介公司,故此部分外勞引進,係交由客戶指定之外國仲介公司引入外勞,其餘均仍由泰國發益公司引入泰國外勞(本院卷㈢第253 頁),鴻運公司與泰國發益公司關係並無生變(本院卷㈢第255 頁);附表所示之公司,大多數均為舊客戶,均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本院卷㈢第253 頁反面),現在(指102 年7 月9 日審判期日當日)除附表編號13之高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附表編號8 ,下稱高惠工業公司)、編號15之新發工業公司(起訴書附表編號15)、編號23之祥全電子公司、編號38之賓堆工業公司、編號40之義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5 間公司,下稱義鈴工業公司)已非鴻運公司客戶外,其餘仍為鴻運公司客戶等語(本院卷㈢第254 反面-255頁);而被告羅正菁亦稱:附表所示之公司多為鴻運公司與泰國發益公司間之舊客戶,於外勞在臺期限將屆滿時,客戶就叫外勞至泰國發益公司報到,通知鴻運公司並指定由泰國發益公司再引入外勞等語(本院卷第25 2頁),則附表所示之公司,既均屬鴻運公司交由泰國發益公司引入外勞之舊客戶,被告羅正菁與泰國發益公司可直接詢問該等舊客戶即知勞委會核准函資料內容,更可直接與該等舊客戶接洽轉單事宜,顯無透過被告林造詰才能知悉勞委會核准函資料。 ⑵鴻運公司於偵查中以99年9 月16日陳報狀指訴:協裕電著塗裝公司、亞美耐熱玻璃公司、台灣鐵塔公司、祥全電子公司、立榮電子企業公司、新發工業公司、賓堆工業公司共7 間公司(下稱協裕電著塗裝公司等7 公司,即本件民事賠償案件主張遭被告羅正菁搶單之客戶),均係被告林造詰將勞委會核准函資料洩漏予被告羅正菁後,經被告羅正菁與各公司接洽而於96、97年間轉單之客戶(他字卷第428-440 、460 頁),然依附表所示之勞委會核准函資料,於96年10月至97年12月間,除亞美耐熱玻璃公司、台灣鐵塔公司非屬附表所列之公司、祥全電子公司勞委會核准函無認證記載(附表編號23)外,其餘之協裕電著塗裝公司(附表編號26)、立榮電子企業公司(附表編號18、18-1)、新發工業公司(附表編號15、15-1)、賓堆工業公司(附表編號38)之勞委會認證函均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且依下列所示之各公司勞委會核准函認證情形及各公司負責人或職員證言,自難認上開公司轉單係因被告羅正菁取得被告林造詰洩漏之勞委會核准函資料所致。 ①協裕電著塗裝公司(附表編號26)與鴻運公司因轉單簽訂之「文件轉交協議書」日期係95年7 月11日(他字卷第432 頁),並非在被告林造詰證稱其洩漏勞委會核准函期間內,且依附表編號26所示,該公司仍有97年3 月7 日、同年10月3 日勞委會核准函案件委由鴻運公司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 ②亞美耐熱玻璃公司與鴻運公司因轉單簽訂之「文件簽收切結書」日期係96年7 月11日(他字卷第433 頁),並非在被告林造詰證稱其洩漏勞委會核准函期間內,其轉單時間亦非證人林寶興證稱之97年間,且該公司職員彭姝涵於本件民事賠償案件證稱:該公司於96年間終止委由鴻運公司引入外勞,係因鴻運公司服務不好(他字卷第114 頁)。 ③台灣鐵塔公司職員林意瀏於本件民事賠償案件證稱:該公司於96年間終止委由鴻運公司引入外勞,係因鴻運公司服務品質不好,其後該公司自行與外國仲介公司接洽,但不理想,於97、98年間才委由穩發公司引入外勞(他字卷第115 反面-117 頁)。 ④祥全電子公司(附表編號23)與鴻運公司因轉單簽訂之「終止委任契約協議書」日期為97年9 月5 日(他字卷第434 頁),惟依附表編號23所示,該公司於97年間,原有同年1 月23日、4 月23日、7 月2 日之遞補外勞核准函委由鴻運公司辦理,而該公司負責人林孔亮於本件民事賠償案件證稱:其公司係在98年10月終止委由鴻運公司引入外勞,係因鴻運公司服務品質不佳,且發生鴻運公司未經祥全公司同意即代領外勞退稅款(他字卷第118 反面-119頁)。 ⑤立榮電子企業公司(附表編號18)與鴻運公司因轉單簽訂之「簽收單」日期為98年8 月6 日(他字卷第435-437 頁),並非在被告林造詰證稱其洩漏勞委會核准函期間內。 ⑥新發工業公司(附表編號15、15-1)與鴻運公司因轉單簽訂之「簽收單」日期為97年8 月14日(他字卷第438 頁),惟附表編號15、15-1所示之勞委會核准函日期均在96年12月間,且於同年月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而該公司負責人楊進財於本件民事賠償案件證稱:該公司終止委由鴻運公司引入外勞,係因鴻運公司服務品質不好(他字卷第120 頁)。 ⑦賓堆工業公司(附表編號38)與鴻運公司因轉單簽訂之「簽收單」日期為97年8 月14日(他字卷第439 頁),惟附表編號38之勞委會核准函於同年7 月2 日已認證予泰國發益公司,而該公司負責人李賓堆於本件民事賠償案件證稱:其公司終止委由鴻運公司引入外勞,係因鴻運公司服務品質不好,其公司雖後委由被告羅正菁公司引入外勞,係因被告羅正菁服務較好,且前委由鴻運公司引入外勞時,亦均係由被告羅正菁出面服務(他字卷第121 正反頁)。 ⒊依上開證據,附表所示之鴻運公司客戶,既均屬鴻運公司與泰國發益公司間之舊客戶,被告羅正菁自可直接向各該公司獲取雇用外勞資料,甚有直接與該等公司洽商轉單事宜之機會,顯難認被告羅正菁須以起訴書所載之教唆被告林造詰窺視該等公司勞委會核准函方式方得藉以搶單,此外,亦無證據可證明鴻運公司所指之協裕電著塗裝公司等7 公司轉單,係因被告羅正菁取得被告林造詰洩漏之勞委會核准函資料所致。 ㈢至於,公訴意旨雖認附表所示之鴻運公司客戶之勞委會核准函於認證予外國仲介公司前,係屬鴻運公司之營業秘密,惟本件依上開事證,除已難認被告羅正菁有教唆被告林造詰於取得勞委會核准函時洩漏該函文內容予其之犯行外,被告羅正菁或泰國發益公司均知悉舊客戶之外勞僱用變動情形,且可透過詢問舊客戶即知悉勞委會核准函資料,自難認該等勞委會函文屬鴻運公司之營業機密,附此敘明。 五、從而,本件依現存之卷內證據,無補強證據可認被告林造詰自白屬實,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羅正菁有起訴書所載之教唆被告林造詰背信洩漏鴻運公司客戶之勞委會核准函犯嫌,自應就被告2 人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順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世旻 ┌────────────────────────────────────────────────┐ │附表: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勞委會同意申請人(鴻運公司客戶)申請外勞向外交部申辦入國簽證函 │ │ (告訴人鴻運公司偵查中提出) │ ├──┬──────────┬─────┬──┬─────────────┬─────┬─────┤ │編號│發文日期暨發文字號 │申請公司 │人數│函文要旨 │認證情形 │偵查卷頁 │ ├──┼────┬─────┼─────┼──┼─────────────┼─────┼─────┤ │ 1 │96.10.04│勞職外字第│成發塑膠廠│1 人│㈠申請日:96.10.01 │96.10.31/│p.103-104 │ │ │ │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 │㈡原僱用外勞解約於96.05.09│FA-EZ │ │ │ │ │號 │司 │ │ 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02前引進。│ │ │ ├──┼────┼─────┼─────┼──┼─────────────┼─────┼─────┤ │ 2 │96.10.05│勞職外字第│建錦實業有│1 人│㈠申請日:96.10.03 │96.10.30/│p.105-106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6.11.02│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6.10.04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1.22│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1.16 │㈠97.01.29│P.107-108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解約於97.01.11│ /FA-EZ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㈡97.02.25│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FA-EZ │ │ │ │ │ │ │ │ 證,限於97.07.17前引進。│㈢97.03.14│ │ │ │ │ │ │ │ │ /FA-EZ │ │ ├──┼────┼─────┼─────┼──┼─────────────┼─────┼─────┤ │ 3 │96.10.12│勞職外字第│東庭橡膠股│1 人│㈠申請日:96.10.08 │96.11.22/│p.109-110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6.10.11│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6.10.11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4 │96.10.15│勞職外字第│協糧股份有│1 人│㈠申請日:96.10.08 │96.11.14/│p.111-112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於96.09.28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6.10.15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6.11.23│勞職外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6.11.21 │96.12.06/│P.115-116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解約於96.08.17│FA-EZ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5.22前引進。│ │ │ │ ├────┼─────┼─────┼──┼─────────────┼─────┼─────┤ │ │97.07.15│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7.11 │97.09.09/│P.113-114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8.22│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7.14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10.13│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10.08 │97.10.31/│P.117-118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9.01期滿│FA-EZ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8.04.09前引進。│ │ │ │ ├────┼─────┼─────┼──┼─────────────┼─────┼─────┤ │ │97.10.22│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10.20 │98.04.20/│P.119-120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10.04期滿│FA-EZ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8.04.21前引進。│ │ │ ├──┼────┼─────┼─────┼──┼─────────────┼─────┼─────┤ │ 5 │96.10.17│勞職外字第│奇虹實業有│1 人│㈠申請日:96.10.12 │96.11.07/│P.121-122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6.11.23│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6.10.16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6 │96.10.17│勞職外字第│鈦源工業股│1 人│㈠申請日:96.10.12 │96.11.12/│P.123-124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解約於96.10.01│FA-EZ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16前引進。│ │ │ │ ├────┼─────┼─────┼──┼─────────────┼─────┼─────┤ │ │97.05.09│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5.07 │97.07.22/│P.125-126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6.05│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5.08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7 │96.10.18│勞職外字第│賀欣機械廠│6 人│㈠申請日:96.10.05 │96.11.19/│P.127 │ │ │ │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6 人入國簽│FA-EZ │ │ │ │ │號 │司 │ │ 證,限於97.04.08前引進。│ │ │ │ ├────┼─────┼─────┼──┼─────────────┼─────┼─────┤ │ │97.01.23│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1.21 │97.02.18/│P.128-129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1.17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1.23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8 │96.11.09│勞職外字第│鹿盛有限公│1 人│㈠申請日:96.11.02 │96.11.15/│p.130 │ │ │ │0000000000│司 │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FA-EZ │ │ │ │ │號 │ │ │ 證,限於97.05.06前引進。│ │ │ ├──┼────┼─────┼─────┼──┼─────────────┼─────┼─────┤ │ 9 │96.11.14│勞職外字第│億通工業股│1 人│㈠申請日:96.11.12 │97.02.05/│p.131-132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6.12.26│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6.11.13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10 │96.11.13│勞職外字第│祿堅企業有│1 人│㈠申請日:96.11.09 │97.01.28/│p.133-134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6.12.19│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6.11.1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9.03│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9.01 │97.10.07/│p.135-136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10.13│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9.0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11 │96.11.14│勞職外字第│明晉精密工│1 人│㈠申請日:96.11.09 │96.12.11/│p.137 │ │ 及 │ │0000000000│業有限公司│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1 │FA-EZ │ │ │11-1│ │號 │ │ │ 人。 │(泰國) │ │ │ │ │ │ │ │㈢限於96.11.14起至97.03.17│ │ │ │ │ │ │ │ │ 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國引│ │ │ │ │ │ │ │ │ 進。 │ │ │ │ ├────┼─────┼─────┼──┼─────────────┼─────┼─────┤ │ │96.11.23│勞職外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6.11.19 │97.05.02/│p.138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FA-EZ │ │ │ │ │號 │ │ │ 證,限於97.05.20前引進。│ │ │ │ ├────┼─────┼─────┼──┼─────────────┼─────┼─────┤ │ │97.06.06│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6.02 │97.06.24/│p.139-140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5.26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6.06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12 │96.11.15│勞職外字第│詠益工業有│2 人│㈠申請日:96.11.09 │96.11.29/│p.141 │ │ 及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2 │FA-EZ │ │ │12-1│ │號 │ │ │ 人。 │(泰國) │ │ │ │ │ │ │ │㈢限於96.11.15起至97.09.03│ │ │ │ │ │ │ │ │ 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國引│ │ │ │ │ │ │ │ │ 進。 │ │ │ │ ├────┼─────┼─────┼──┼─────────────┼─────┼─────┤ │ │96.11.27│勞職外字第│同上 │2 人│㈠申請日:96.11.19 │㈠96.12.28│p.142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 /FA-EZ │ │ │ │ │號 │ │ │ 證,限於97.05.21前引進。│㈡97.01.24│ │ │ │ │ │ │ │ │ /FA-EZ │ │ ├──┼────┼─────┼─────┼──┼─────────────┼─────┼─────┤ │ 13 │96.10.23│勞職外字第│高惠工業股│2 人│㈠申請日:96.10.19 │㈠96.10.29│p.143-144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解約於96.10.07│ /FA-EZ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㈡97.04.04│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 /FA-EZ │ │ │ │ │ │ │ │ 證,限於97.04.22前引進。│ │ │ ├──┼────┼─────┼─────┼──┼─────────────┼─────┼─────┤ │ 14 │96.06.21│勞職外字第│台星玻璃企│2 人│㈠申請日:96.06.13 │97.06.05/│p.147 │ │ │ │0000000000│業股份有限│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2 │FA-EZ │ │ │ │ │號 │公司 │ │ 人。 │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 │96.11.19│勞職外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6.11.09 │97.01.04/│p.145-146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6.11.06聘僱│L&Y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6.11.19起│ │ │ │ │ │ │ │ │ 6 個月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04.15│勞職審字第│同上 │2 人│㈠申請日:97.04.11 │97.06.05/│p.148-149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5.01│FA-EZ │ │ │ │ │號 │ │ │ 至97.05.23期滿出國,先予│ │ │ │ │ │ │ │ │ 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14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8.29│勞職許字第│同上 │3 人│㈠申請日:97.08.27 │㈠98.07.01│p.150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3 │ /SWT │ │ │ │ │號 │ │ │ 人。 │㈡98.11.18│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SWT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15 │96.12.10│勞職外字第│新發工業股│4 人│㈠申請日:96.11.30 │96.12.13/│p.151 │ │ 及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4 │FA-EZ │ │ │15-1│ │號 │ │ │ 人。 │(泰國)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 │96.12.19│勞職外字第│同上 │2 人│㈠申請日:96.12.12 │96.12.21/│p.152-153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提前解約於96. │FA-EZ │ │ │ │ │號 │ │ │ 06.07至96.11.14出國,同 │ │ │ │ │ │ │ │ │ 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6.18前引進。│ │ │ ├──┼────┼─────┼─────┼──┼─────────────┼─────┼─────┤ │ 16 │96.12.17│勞職外字第│正純鋼鐵有│1 人│㈠申請日:96.12.12 │【泰國】 │p.154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1 │97.11.11/│ │ │ │ │號 │ │ │ 人。 │FA-EZ │ │ │ │ │ │ │ │㈢限於96.12.17起1 年內申請│ │ │ │ │ │ │ │ │ 新招募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 │ │ ├────┼─────┼─────┼──┼─────────────┼─────┼─────┤ │ │97.11.06│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10.31 │97.11.25/│p.155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FA-EZ │ │ │ │ │號 │ │ │ 證,限於98.05.04前引進。│ │ │ ├──┼────┼─────┼─────┼──┼─────────────┼─────┼─────┤ │ 17 │96.12.25│勞職外字第│振益電器股│1 人│㈠申請日:96.12.21 │97.03.05/│p.156-157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2.15│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6.12.24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18 │96.12.27│勞職外字第│立榮電子企│12人│㈠申請日:96.12.24 │97.03.04/│p.158 │ │ 及 │ │0000000000│業股份有限│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12│FA-EZ │ │ │18-1│ │號 │公司 │ │ 人。 │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 │97.01.18│勞職審字第│同上 │3 人│㈠申請日:97.01.16 │97.03.04/│p.159-160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1.31│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3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1.17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19 │97.01.02│勞職外字第│運立工業有│1 人│㈠申請日:96.12.26 │97.11.04/│p.161 │ │ 及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1 │FA-EZ │ │ │19-1│ │號 │ │ │ 人。 │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 │97.09.17│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9.15 │97.11.04/│p.162-163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10.02│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9.15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20 │97.01.04│勞職外字第│申印工業股│2 人│㈠申請日:96.12.28 │㈠98.01.06│p.164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2 │ /FA-EZ │ │ │ │ │號 │ │ │ 人。 │㈡98.12.11│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V.D.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㈢98.12.18│ │ │ │ │ │ │ │ 國引進。 │ /V.D. │ │ │ │ │ │ │ │ │㈣99.01.12│ │ │ │ │ │ │ │ │ /V.D. │ │ │ │ │ │ │ │ │【泰國】 │ │ │ │ │ │ │ │ │㈠97.06.21│ │ │ │ │ │ │ │ │ /FA-EZ │ │ │ │ │ │ │ │ │㈡97.10.22│ │ │ │ │ │ │ │ │ /FA-EZ │ │ │ │ │ │ │ │ │㈢98.11.26│ │ │ │ │ │ │ │ │ /V.D. │ │ │ ├────┼─────┼─────┼──┼─────────────┼─────┼─────┤ │ │97.09.17│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9.15 │97.10.08/│p.167-168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8.29聘僱│E.T.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9.17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12.26│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12.24 │98.01.06/│p.165-166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10.31期滿│FA-EZ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8.06.25前引進。│ │ │ ├──┼────┼─────┼─────┼──┼─────────────┼─────┼─────┤ │ 21 │97.01.08│勞職外字第│岳昰企業有│1 人│㈠申請日:97.01.02 │97.04.03/│p.169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FA-EZ │ │ │ │ │號 │ │ │ 證,限於97.07.04前引進。│ │ │ │ ├────┼─────┼─────┼──┼─────────────┼─────┼─────┤ │ │97.04.23│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4.21 │97.06.02/│p.170-171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6.06│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2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22 │97.01.16│勞職審字第│俊豪精密工│1 人│㈠申請日:97.01.11 │97.03.07/│p.172-173 │ │ │ │0000000000│業股份有限│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2.16│FA-EZ │ │ │ │ │號 │公司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1.14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23 │97.01.23│勞職審字第│祥全電子有│1 人│㈠申請日:97.01.18 │無認證記載│p.174-175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解約預定於97.0│ │ │ │ │ │號 │ │ │ 2.01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1.2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4.23│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4.21 │無認證記載│p.176-177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5.17│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2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7.02│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6.30 │無認證記載│p.178-179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8.01│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7.01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24 │97.02.04│勞職審字第│東華合纖股│1 人│㈠申請日:97.01.30 │97.07.08/│p.180-181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1.28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2.04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03.13│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3.07 │97.07.10/│p.184-185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3.04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3.13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05.13│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5.09 │97.07.02/│p.182-183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6.05│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5.1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9.26│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9.24 │97.12.24/│p.186-187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10.03│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9.25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25 │96.10.23│勞職外字第│台灣精星科│13人│㈠申請日:96.10.19 │㈠96.12.13│p.198-199 │ │ │ │0000000000│技股份有限│ │㈡原僱用外勞於96.05.07至96│ /FA-EZ │ │ │ │ │號 │公司 │ │ .07.06期滿出國,同意備查│㈡96.12.26│ │ │ │ │ │ │ │ 。 │ /FA-EZ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3人入國簽│㈢97.02.27│ │ │ │ │ │ │ │ 證,限於97.04.22前引進。│ /FA-EZ │ │ │ ├────┼─────┼─────┼──┼─────────────┼─────┼─────┤ │ │96.12.13│勞職外字第│同上 │4 人│㈠申請日:96.12.05 │97.02.27/│p.200-201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6.07.17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6.12.13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03.04│勞職審字第│同上 │2 人│㈠申請日:97.02.29 │㈠97.05.27│p.188-189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提前解約於96.0│ /FA-EZ │、202-203 │ │ │ │號 │ │ │ 9.07出國,同意備查。 │㈡97.07.30│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 /FA-EZ │ │ │ │ │ │ │ │ 證,限於97.09.03前引進。│ │ │ │ ├────┼─────┼─────┼──┼─────────────┼─────┼─────┤ │ │97.03.31│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3.26 │97.09.08/│p.192-193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6.10.08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3.31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06.06│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6.04 │97.09.08/│p.194-195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6.12.06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6.06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06.06│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6.04 │97.09.17/│p.196-197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6.12.06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6.06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07.18│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7.16 │97.08.27/│p.190-191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4.15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7.18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09.23│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9.19 │㈠98.03.18│p.204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7.08聘僱│ /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㈡98.03.25│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9.23起6 │ /FA-EZ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㈢98.05.18│ │ │ │ │ │ │ │ │ /FA-EZ │ │ ├──┼────┼─────┼─────┼──┼─────────────┼─────┼─────┤ │ 26 │97.03.07│勞職審字第│協裕電著塗│1 人│㈠申請日:97.03.05 │97.03.17/│p.205-206 │ │ │ │0000000000│裝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提前解約於97.0│FA-EZ │ │ │ │ │號 │ │ │ 2.04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9.06前引進。│ │ │ │ ├────┼─────┼─────┼──┼─────────────┼─────┼─────┤ │ │97.10.03│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10.01 │97.10.21/│p.207-208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10.31│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10.0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27 │97.03.11│勞職審字第│昇利鋼鐵工│1 人│㈠申請日:97.03.07 │97.04.04/│p.209-210 │ │ │ │0000000000│業股份有限│ │㈡原僱用外勞提前解約於97.0│FA-EZ │ │ │ │ │號 │公司 │ │ 2.29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9.10前引進。│ │ │ │ ├────┼─────┼─────┼──┼─────────────┼─────┼─────┤ │ │97.07.09│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7.07 │97.08.06/│p.211-212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8.21│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7.08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9.19│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9.17 │97.10.06/│p.213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FA-EZ │ │ │ │ │號 │ │ │ 證,限於98.03.18前引進。│ │ │ │ │ │ │ │ │ │ │ │ ├──┼────┼─────┼─────┼──┼─────────────┼─────┼─────┤ │ 28 │97.04.07│勞職審字第│三尚企業有│1 人│㈠申請日:97.04.02 │97.05.12/│p.214-215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提前解約於97.0│FA-EZ │ │ │ │ │號 │ │ │ 3.28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10.03前引進。│ │ │ │ ├────┼─────┼─────┼──┼─────────────┼─────┼─────┤ │ │97.07.09│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7.07 │97.08.19/│p.216-217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8.21│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7.08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29 │97.04.08│勞職審字第│嘉邨工業股│2 人│㈠申請日:97.03.28 │97.05.16/│p.218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FA-EZ │ │ │ │ │號 │ │ │ 證,限於97.09.30前引進。│ │ │ │ │ │ │ │ │ │ │ │ ├──┼────┼─────┼─────┼──┼─────────────┼─────┼─────┤ │ 30 │97.04.23│勞職審字第│九皇有限公│1 人│㈠申請日:97.04.21 │97.06.27/│p.219-220 │ │ │ │0000000000│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6.02│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2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31 │97.04.23│勞職審字第│堡翔企業有│1 人│㈠申請日:97.04.21 │97.06.13/│p.221-222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6.06│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2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32 │97.04.30│勞職審字第│中僑橡膠工│4 人│㈠申請日:97.04.28 │無認證記載│p.223 │ │ │ │0000000000│業股份有限│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4 │ │ │ │ │ │號 │公司 │ │ 人。 │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33 │97.04.24│勞職審字第│凱翔橡膠有│5 人│㈠申請日:97.04.14 │【泰國】 │p.224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5 │98.03.11/│ │ │ │ │號 │ │ │ 人。 │FA-EZ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34 │97.05.02│勞職審字第│建錦實業有│1 人│㈠申請日:97.04.30 │97.06.11/│p.225-226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5.31│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5.01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35 │97.05.02│勞職審字第│奉昌玻璃有│1 人│㈠申請日:97.04.28 │97.07.01/│p.227-228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6.26│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30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36 │97.04.18│勞職審字第│聯育科技股│2 人│㈠申請日:97.04.16 │97.06.04/│p.232-233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5.16│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17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4.21│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4.16 │97.07.25/│p.235-236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6.06│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18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4.25│勞職審字第│同上 │2 人│㈠申請日:97.04.23 │97.07.25/│p.237-238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6.21│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4.24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5.05│勞職審字第│同上 │20人│㈠申請日:97.04.25 │㈠97.05.13│p.231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20│ /FA-EZ │ │ │ │ │號 │ │ │ 人。 │㈡97.06.03│ │ │ │ │ │ │ │㈢限於97.05.05起一年內申請│ /FA-EZ │ │ │ │ │ │ │ │ 新招募外國人之入國引進。│㈢97.06.20│ │ │ │ │ │ │ │ │ /FA-EZ │ │ │ │ │ │ │ │ │㈣97.07.01│ │ │ │ │ │ │ │ │ /FA-EZ │ │ │ │ │ │ │ │ │㈤97.07.25│ │ │ │ │ │ │ │ │ /FA-EZ │ │ │ │ │ │ │ │ │㈥97.08.04│ │ │ │ │ │ │ │ │ /FA-EZ │ │ │ │ │ │ │ │ │㈦97.10.09│ │ │ │ │ │ │ │ │ /FA-EZ │ │ │ │ │ │ │ │ │㈧97.10.21│ │ │ │ │ │ │ │ │ /FA-EZ │ │ │ ├────┼─────┼─────┼──┼─────────────┼─────┼─────┤ │ │97.05.05│勞職審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4.30 │97.09.17/│p.239-240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6.28│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5.02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 │97.05.07│勞職審字第│同上 │20人│㈠申請日:97.05.05 │無認證記載│p.234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20人入國簽│ │ │ │ │ │號 │ │ │ 證,限於97.11.06前引進。│ │ │ ├──┼────┼─────┼─────┼──┼─────────────┼─────┼─────┤ │ 37 │97.05.28│勞職許字第│鉅翔金屬科│2 人│㈠申請日:97.05.23 │【泰國】 │p.241 │ │ │ │0000000000│技工業股份│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2 │97.06.01/│ │ │ │ │號 │有限公司 │ │ 人。 │FA-EZ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 │97.06.16│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6.11 │無認證記載│p.242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6.05期滿│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12.13前引進。│ │ │ │ ├────┼─────┼─────┼──┼─────────────┼─────┼─────┤ │ │97.07.29│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07.23 │97.08.21/│p.243-244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7.16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7.29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38 │97.06.06│勞職許字第│賓堆工業股│1 人│㈠申請日:97.06.02 │97.07.02/│p.245-246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5.24聘僱│FA-EZ │ │ │ │ │號 │ │ │ 許可期間屆滿出國,許可遞│ │ │ │ │ │ │ │ │ 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6.06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 │ │ │ │ │ ├──┼────┼─────┼─────┼──┼─────────────┼─────┼─────┤ │ 39 │97.06.17│勞職許字第│彥揚企業有│1 人│㈠申請日:97.06.13 │97.06.30/│p.229-230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解約預定於97.0│FA-EZ │ │ │ │ │號 │ │ │ 6.30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6.16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40 │97.07.09│勞職許字第│義鈴工業股│1 人│㈠申請日:97.07.07 │97.08.27/│p.247-248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8.15│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7.08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41 │97.08.15│勞職許字第│英鎮熱處理│1 人│㈠申請日:97.08.13 │97.08.29/│p.249-250 │ │ │ │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 │㈡原僱用外勞提前解約於97.0│FA-EZ │ │ │ │ │號 │司 │ │ 5.08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8.02.14前引進。│ │ │ │ ├────┼─────┼─────┼──┼─────────────┼─────┼─────┤ │ │97.12.30│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12.26 │98.04.28/│p.251-252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6.27期滿│FA-EZ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8.06.29前引進。│ │ │ ├──┼────┼─────┼─────┼──┼─────────────┼─────┼─────┤ │ 42 │97.08.19│勞職許字第│名永實業有│1 人│㈠申請日:97.08.15 │97.10.29/│p.253-254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9.21│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8.18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43 │97.07.10│勞職許字第│千建工業有│1 人│㈠申請日:97.07.07 │98.02.24/│p.257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1 │FA-EZ │ │ │ │ │號 │ │ │ 人。 │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 │97.08.25│勞職許字第│同上 │2 人│㈠申請日:97.08.20 │㈠97.09.23│p.255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 /FA-EZ │ │ │ │ │號 │ │ │ 證,限於98.02.22前引進。│㈡97.11.19│ │ │ │ │ │ │ │ │ /FA-EZ │ │ │ ├────┼─────┼─────┼──┼─────────────┼─────┼─────┤ │ │97.09.18│勞職許字第│同上 │5 人│㈠申請日:97.09.12 │㈠97.11.19│p.256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核發新招募5 人入國簽│ /FA-EZ │ │ │ │ │號 │ │ │ 證,限於98.03.15前引進。│㈡97.11.28│ │ │ │ │ │ │ │ │ /FA-EZ │ │ │ │ │ │ │ │ │㈢97.12.16│ │ │ │ │ │ │ │ │ FA-EZ │ │ ├──┼────┼─────┼─────┼──┼─────────────┼─────┼─────┤ │ 44 │97.07.01│勞職許字第│豐翊塑膠股│1 人│㈠申請日:97.06.25 │97.07.25/│p.261-262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6.11聘僱│FA-EZ │ │ │ │ │號 │ │ │ 終止出國,許可遞補。 │ │ │ │ │ │ │ │ │㈢遞補人選限於97.07.01起6 │ │ │ │ │ │ │ │ │ 個月內完成入國手續。 │ │ │ │ ├────┼─────┼─────┼──┼─────────────┼─────┼─────┤ │ │97.09.03│勞職許字第│同上 │3 人│㈠申請日:97.09.01 │無認證記載│p.258 │ │ │ │0000000000│ │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3 │ │ │ │ │ │號 │ │ │ 人。 │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 │ │ │ │ │ │ │ │ 國引進。 │ │ │ │ ├────┼─────┼─────┼──┼─────────────┼─────┼─────┤ │ │97.11.07│勞職許字第│同上 │2 人│㈠申請日:97.11.05 │㈠97.11.17│p.259-260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提前解約於97.1│ /FA-EZ │ │ │ │ │號 │ │ │ 0.24出國,同意備查。 │㈡97.11.24│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2 人入國簽│ /FA-EZ │ │ │ │ │ │ │ │ 證,限於98.05.06前引進。│㈢98.02.13│ │ │ │ │ │ │ │ │ FA-EZ │ │ │ │ │ │ │ │ │㈣98.04.09│ │ │ │ │ │ │ │ │ FA-EZ │ │ ├──┼────┼─────┼─────┼──┼─────────────┼─────┼─────┤ │ 45 │97.09.05│勞職許字第│源彰企業有│1 人│㈠申請日:97.09.03 │97.09.30/│p.263-264 │ │ │ │0000000000│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09.05│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9.04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46 │97.09.17│勞職許字第│璟鑫工業股│1 人│㈠申請日:97.09.15 │97.10.29/│p.265-266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10.13│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9.16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47 │97.09.17│勞職許字第│偉立針織廠│1 人│㈠申請日:97.09.15 │97.10.27/│p.267-268 │ │ │ │0000000000│有限公司 │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10.09│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09.16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48 │97.11.03│勞職許字第│諭玖企業股│1 人│㈠申請日:97.10.29 │97.12.15/│p.269-270 │ │ │ │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㈡原僱用外勞預定於97.11.19│FA-EZ │ │ │ │ │號 │ │ │ 期滿出國,先予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7.10.30起6 個月│ │ │ │ │ │ │ │ │ 內引進。 │ │ │ ├──┼────┼─────┼─────┼──┼─────────────┼─────┼─────┤ │ 49 │97.11.12│勞職許字第│億豐綜合工│12人│㈠申請日:97.11.05 │【泰國】 │p.271 │ │ │ │0000000000│業股份有限│ │㈡同意先行辦理招募外國人12│98.01.13 │ │ │ │ │號 │公司 │ │ 人。 │98.06.05 │ │ │ │ │ │ │ │㈢限於原僱用外勞出國後6 個│98.09.15 │ │ │ │ │ │ │ │ 月內申請新招募外國人之入│無法辨識仲│ │ │ │ │ │ │ │ 國引進。 │介公司記載│ │ │ ├────┼─────┼─────┼──┼─────────────┼─────┼─────┤ │ │97.12.16│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12.12 │98.01.28/│p.272-273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提前解約於97.0│FA-EZ │ │ │ │ │號 │ │ │ 6.16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8.06.15前引進。│ │ │ │ ├────┼─────┼─────┼──┼─────────────┼─────┼─────┤ │ │97.12.24│勞職許字第│同上 │1 人│㈠申請日:97.12.19 │98.01.28/│p.274-275 │ │ │ │0000000000│ │ │㈡原僱用外勞於97.08.22期滿│FA-EZ │ │ │ │ │號 │ │ │ 出國,同意備查。 │ │ │ │ │ │ │ │ │㈢同意核發新招募1 人入國簽│ │ │ │ │ │ │ │ │ 證,限於98.06.23前引進。│ │ │ ├──┼────┴─────┴─────┴──┴─────────────┴─────┴─────┤ │備註│「認證情形」欄:以鴻運公司將客戶委託泰國仲介公司招募外勞之外勞仲介契約(含勞委會核准函)送│ │ │泰國駐台辦事處之申請表格章戳(下稱鴻運公司送認證紀錄表)內記載為準,對應鴻運公司送認證紀錄│ │ │表之泰國當地仲介公司於泰國之申請表格章戳(下稱泰國仲介公司送認證紀錄表)記載日期原則從略。│ │ │如無鴻運公司送認證紀錄表,則補以對應之泰國仲介公司送認證紀錄表之日期(即同欄於【泰國】以下│ │ │之記載日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