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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正偉

原告
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Richard Harrison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彥期律師
被告
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碧蘭
被告
施惠珠

      陳玄思

      黃品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8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智易字第 38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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