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佩玲、黃英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和 解 筆 錄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 告 黃英傑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就本院100 年智訴字第27號偽造文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公開審理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鴻清 書 記 官 黃頌棻 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 告 黃英傑 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及自民國100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 告 黃英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黃頌棻 法 官 陳鴻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