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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陳鴻清陳鴻清
  •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黃英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和 解 筆 錄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 告 黃英傑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就本院100 年智訴字第27號偽造文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公開審理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鴻清 書 記 官 黃頌棻 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 告 黃英傑 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及自民國100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訴訟代理人 邱文智 被 告 黃英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黃頌棻 法 官 陳鴻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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