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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7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鄭水銓周宛蘭詹蕙嘉

原告
酒倉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超慈
原告
李家榮
被告
陳玟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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