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0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97 號),本院改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