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高增泓
- 當事人林憶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89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憶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458號、第472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易字第250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憶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憶汶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6年5 月2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緝字第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9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8年9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林憶汶仍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查獲: ㈠100 年5 月11日0 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林口區○○○路617 巷10號7 樓租屋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而於同日14時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2時33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東楓汽車旅館」(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街1 段69號),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100 年5 月24日22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一段108 號9 樓之2 租屋處,以前述同一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5 月25日14時38分許,在其前揭租屋處,為警拘提到案,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二、訊據被告林憶汶對於上揭時、地,先後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而被告先後2 次為警查獲所採之尿液檢體,經分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均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均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2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30447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0 年6 月8 日尿液檢驗報告暨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系統管制紀錄(檢體編號:B-163 號)各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先後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後2 次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2 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8年9 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分別法院判刑確定,並先後於98年9 月17日、99年7 月12日執行完畢後,仍不知悛悔,再先後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自戕其身,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惟念及被告坦承先後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且其行為均尚未害及他人,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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