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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6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羿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羿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分裝袋貳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殘渣袋2 只」,更正為「分裝袋2 只」;另於證據部分補充:「台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理由欄補充:「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沒收部分:扣案分裝袋2 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為殘渣袋,惟依卷內積極證據資料顯示,未見該分裝袋內確仍存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偵卷第8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6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